首先"「無肇責」"的判定是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依據警方的證據及筆錄事實來做出判定,而非是由法官裁決,另不見得"「無肇責」"事故,就一定會是無罪判決,會分享這樣的報導,是因為其判決書中有強調"行車正義"的概念,所以才會分享討論的~~~~~
無肇責卻判刑與賠償案例
這個討論問題,很多人都將重點放在"有權不向「非理性」的違規用路人讓步"的這一段落文字上,所以才會再次提醒"必須是完全無肇責的前提",因為根據長達十幾頁的判決書中,有提到"被告為沒有違規犯錯之理性用路人,其有權不向「非理性」之違規告訴人讓步,其正常之路權行使行為,實難謂有何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保持安全間隔之注意義務之違反。",這段話最簡單的意思是"一個守法的駕駛不應該因為被一個違規的人提出告訴而遭受判刑"~~~~
另在這段話之前還有提及所謂的"信賴原則"之免責理由,再加上此案例的被告及目擊證人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均有明確指出,是因為對方跨越了雙黃線,侵入了對向車道,而被告也確實地做出了閃避的行為,所以才會有"其正常之路權行使行為,實難謂有何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保持安全間隔之注意義務之違反"的見解,也就依此判決免責,這也就是兄臺提到的第2點,而其重點是因為違規的原告提出了"業務傷害"告訴(以刑逼民),所以判決書才會有"被告為沒有違規犯錯之理性用路人,其有權不向「非理性」之違規告訴人讓步"的說法,這是報導引述時不知道是筆誤還是~~~,所造成大家的誤解,這也就為何會說"別只是選擇性的挑案例的部分段落看"的原因了!~~~~ 本文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7-10-7 17:1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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