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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癱違規女大生 法官判:貨車司機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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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kao 2017-10-5 21:10 只看這個作者
"有權不向「非理性」的違規用路人讓步"
太好了,以後誰擋我的路,我就讓你死,各位給我記住

台灣的司法這些人又髒又黑,建議少走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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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個原則之前,也必須是完全無肇責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別只是選擇性的挑案例的部分段落看哦!!~~~~~  發表於 2017-10-6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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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nly 2017-10-5 22:12 只看這個作者
TW總算有非恐龍出現了!
不然向來都由恐龍亂判:小車撞大車,小車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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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10-6 19:31
阿彌陀佛
這法官目前很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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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10-6 19:34
不是..........這種法官很多啊!!!!發生同樣事件的判例很多法官多半在刑事上是判無罪的!!!!!! 如果對方提"民事告訴"!打到三審定讞免賠~絕對會是當天台灣各媒體的頭版頭條! 因為是這個判例少之又少 這個跟台灣的法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10-6 10:35
難得有這麼英明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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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10-6 19:34
車禍要看對錯
不是只看車子的大小台
所以行車記錄器一定要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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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10-6 19:34
真正在做事的法官,給個讚撞癱違規女大生 法官判:貨車司機無罪定讞~~9023,警大那個未到現場的鑑識人員也應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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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10-6 19:35
57#
jlhwu 2017-10-6 10:35 只看這個作者
aje19990 發表於 2017-10-5 23:55
這法官目前很少見

不是..........這種法官很多啊!!!!發生同樣事件的判例很多法官多半在刑事上是判無罪的!!!!!!

如果對方提"民事告訴"!打到三審定讞免賠~絕對會是當天台灣各媒體的頭版頭條!

因為是這個判例少之又少

這個跟台灣的法律結構有關,在台灣只要有人"亡"幾乎都要賠償~

很少能躲過的,在台灣出門在外除了要多注意安全,謹慎騎車,能保的保險還是盡量

保多一點
在那個原則之前,也必須是完全無肇責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別只是選擇性的挑案例的部分段落看哦!!


如果法官已經判定是「無肇責」了,那男方本來就沒罪了不是嗎?多補這槍「有權不向非理性讓步」?難不成另有深意?

是因為
1:女方不理性在先,所以男方「有權」不讓步,所以才碰撞無肇責?
2:還是男方已經用盡一切注意義務且零過失的情形下仍不得不撞上去,因此男方無肇責,而女方須負完全肇責?

若是第2條,那根本就不必出現「有權不向非理性用路人讓步」這種說法;但若是第1條,那隻恐龍已經有「有權不向非理性用路人讓步」之心証了!而男方之所以無肇責,也是以此心証為前題!而不是「無肇責」為前題。也就是說因為女方不理性在先!至於男方是否真的完全盡到注意義務?恐怕已經大部份被女方的不理性而給稀釋掉了!

那個「有權不向非理性用路人讓步」的「權」字,法官如果不解釋清楚,大概很難擺脫「恐龍」的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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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無肇責」"的判定是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依據警方的證據及筆錄事實來做出判定,而非是由法官裁決,另不見得"「無肇責」"事故,就一定會是無罪判決,會分享這樣的報導,是因為其判決書中有強調"行車正義"的概念,所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10-7 17:12
「被告沒有違規犯錯,有權不向『非理性』的違規告訴人讓步」 以上是判決書上所記載~是違規告訴人~並非用路人~ 既然用到"告訴"~也就是說發生事故後的告訴事件~ 而違規用路人~意旨未發生事故~但道路使用者正處於違規狀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10-7 01:16
   
大陸地區機車可上國道!只要兩岸統一,台灣區國道路權自然也就開放了~
59#
godptr 2017-10-7 01:16 只看這個作者
xboy200 發表於 2017-10-6 20:19
如果法官已經判定是「無肇責」了,那男方本來就沒罪了不是嗎?多補這槍「有權不向非理性讓步」?難不成另 ...

「被告沒有違規犯錯,有權不向『非理性』的違規告訴人讓步」
以上是判決書上所記載~是違規告訴人~並非用路人~
既然用到"告訴"~也就是說發生事故後的告訴事件~
而違規用路人~意旨未發生事故~但道路使用者正處於違規狀態~
我猜想啦~法官可能是說:若是無任何肇責~可有權不向任何非理性的"提告"讓步~

------------分隔線-----------
由於報導中一下說違規用路人~一下說違規告訴人~
索性就去找了一下判決書(累死我的眼XD)
法官於判決書中~的確是用"違規告訴人"
而判決書中的"用路人"~指的是被告~即"理性用路人"~
以下是截圖 撞癱違規女大生 法官判:貨車司機無罪定讞~~3174
由於內容一長串~我就不貼上來了~
有興趣的自己去查看完整內容吧~

【裁判字號】  106,交上易,175
【裁判日期】  1060606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75號


本文最後由 godptr 於 2017-10-7 02:1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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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詳細的回覆 但我覺得法官那句話的意思應該不是指「提告」啦。畢竟事故已發生,且當事人都進入法庭了嘛。 我的疑問是:如果法官的心証是男方無肇責(不受鑑定會的報告拘束),那男方自然無罪,也就沒有什麼讓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10-7 19:57
xboy200 發表於 2017-10-6 20:19
如果法官已經判定是「無肇責」了,那男方本來就沒罪了不是嗎?多補這槍「有權不向非理性讓步」?難不成另 ...

首先"「無肇責」"的判定是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依據警方的證據及筆錄事實來做出判定,而非是由法官裁決,另不見得"「無肇責」"事故,就一定會是無罪判決,會分享這樣的報導,是因為其判決書中有強調"行車正義"的概念,所以才會分享討論的~~~~~
無肇責卻判刑與賠償案例

這個討論問題,很多人都將重點放在"有權不向「非理性」的違規用路人讓步"的這一段落文字上,所以才會再次提醒"必須是完全無肇責的前提",因為根據長達十幾頁的判決書中,有提到"被告為沒有違規犯錯之理性用路人,其有權不向「非理性」之違規告訴人讓步,其正常之路權行使行為,實難謂有何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保持安全間隔之注意義務之違反。",這段話最簡單的意思是"一個守法的駕駛不應該因為被一個違規的人提出告訴而遭受判刑"~~~~

另在這段話之前還有提及所謂的"信賴原則"之免責理由,再加上此案例的被告及目擊證人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均有明確指出,是因為對方跨越了雙黃線,侵入了對向車道,而被告也確實地做出了閃避的行為,所以才會有"其正常之路權行使行為,實難謂有何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保持安全間隔之注意義務之違反"的見解,也就依此判決免責,這也就是兄臺提到的第2點,而其重點是因為違規的原告提出了"業務傷害"告訴(以刑逼民),所以判決書才會有"被告為沒有違規犯錯之理性用路人,其有權不向「非理性」之違規告訴人讓步"的說法,這是報導引述時不知道是筆誤還是~~~,所造成大家的誤解,這也就為何會說"別只是選擇性的挑案例的部分段落看"的原因了!~~~~ 本文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7-10-7 17:1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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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熱忱的回覆 但大大分享的連結中,雖然游女「無肇責」,但那恐怕不是真正的無肇責,那只是鑑定會的報告結論,但無法完全拘束法官,事實是法官認為游女是有肇責的!因為她搶黃燈呀~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10-7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