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其中一方明顯是嚴重違規,而致發生行車事故的話,經呈現的證據及經過公正第三方的專業判斷後,對方完全無肇責時,在法庭上這樣的判決的確是有可能,不過在法律實務上通常都還會有"事實"證據的裁量問題,因為一旦被起訴後,1 2審的法官會依據"事實"去裁判,而發生事故有人受傷是事實,所以很多法官也會依據有人受傷的這個"事實"來做出量刑的裁決,而能真正依據"法學"的所謂主客觀條件與立法精神去考慮及裁量判決的法官,說實在的其實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多,尤其是像這樣的重殘案例~~~~
無肇責卻判刑賠償案例
這也是為何有這篇討論的原因,另所謂的判例:是需要經過最高法院之裁判,且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另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才能稱之為判例。 所以這是屬於案例而非判例哦!!
另這案例的"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能原告錯失提出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的時機,所以此案上訴已被依法駁回了,可參考:
【裁判字號】106,台附,10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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