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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癱違規女大生 法官判:貨車司機無罪定讞~~

jlhwu 發表於 2017-10-5 20:08
所以整棟樓看下來大家是不是誤會了?

因為這種情況很多判例都是無罪的,這個判例不是特例

若是其中一方明顯是嚴重違規,而致發生行車事故的話,經呈現的證據及經過公正第三方的專業判斷後,對方完全無肇責時,在法庭上這樣的判決的確是有可能,不過在法律實務上通常都還會有"事實"證據的裁量問題,因為一旦被起訴後,1 2審的法官會依據"事實"去裁判,而發生事故有人受傷是事實,所以很多法官也會依據有人受傷的這個"事實"來做出量刑的裁決,而能真正依據"法學"的所謂主客觀條件與立法精神去考慮及裁量判決的法官,說實在的其實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多,尤其是像這樣的重殘案例~~~~
無肇責卻判刑賠償案例

這也是為何有這篇討論的原因,另所謂的判例:是需要經過最高法院之裁判,且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另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才能稱之為判例。 所以這是屬於案例而非判例哦!!

另這案例的"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能原告錯失提出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的時機,所以此案上訴已被依法駁回了,可參考:
【裁判字號】106,台附,10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godptr 發表於 2017-10-7 01:16
「被告沒有違規犯錯,有權不向『非理性』的違規告訴人讓步」
以上是判決書上所記載~是違規告訴人~並非用路 ...

感謝大大詳細的回覆

但我覺得法官那句話的意思應該不是指「提告」啦。畢竟事故已發生,且當事人都進入法庭了嘛。

我的疑問是:如果法官的心証是男方無肇責(不受鑑定會的報告拘束),那男方自然無罪,也就沒有什麼讓不讓的問題了!因為如果男方明明「可讓」而不讓,就算女方不理性,他也不可以直直撞上去吧!因為這就違反了注意義務呀。法官這句關鍵話剛好與注意義務自相矛盾!
而如果法官連基本邏輯都無法服眾,那他對男方「無肇責」的心証又有多少說服力呢?


本文最後由 xboy200 於 2017-10-7 20:0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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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判決書那一長串文字我根本懶得看= =.... 昨天只是去找出此段文字的出處並截圖而已~ 剛剛又去稍微看了一下~ 以下是我的猜測啦~ 或許原告所提出的訴訟狀中~有明顯欲將此事故發生的責任~ 全部推向被告方~ 而法官依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10-8 03:06
   
大陸地區機車可上國道!只要兩岸統一,台灣區國道路權自然也就開放了~
climaxes 發表於 2017-10-7 17:12
首先"「無肇責」"的判定是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依據警方的證據及筆錄事實來做出判定,而非是由法官裁決, ...

感謝大大熱忱的回覆

但大大分享的連結中,雖然游女「無肇責」,但那恐怕不是真正的無肇責,那只是鑑定會的報告結論,但無法完全拘束法官,事實是法官認為游女是有肇責的!因為她搶黃燈呀~
   
大陸地區機車可上國道!只要兩岸統一,台灣區國道路權自然也就開放了~
x! 還好有證人

要不然又要被台灣他x專業警給陷害

WTF!  鑑定人還可以用個人經驗寫報告的喔! ?

怪不一大堆花千元做出來鑑定報告是屁蛋
得花錢花人力花關係另請 協會與第三方單位繪出不一樣的現場圖,才打贏官司的案何其多!

既然養不起也無任何「專業」培訓與完善申訴制度
到不如成立第三方財團法人機構處理 車禍事故 流程

由於警大詹姓鑑定人坦承未到車禍現場進行勘驗或模擬,僅憑囑託機關送來的卷證資料、個人經驗就作出判斷,

想到這個就肚爛
當時車禍躺在醫院  那位急下班王八交警    硬是要我吹酒測機
血袋當天已掛二包去了的樣子
吹完我就暈了不知多久才醒

撞癱違規女大生 法官判:貨車司機無罪定讞~~615撞癱違規女大生 法官判:貨車司機無罪定讞~~160撞癱違規女大生 法官判:貨車司機無罪定讞~~2888撞癱違規女大生 法官判:貨車司機無罪定讞~~2483撞癱違規女大生 法官判:貨車司機無罪定讞~~701 本文最後由 葡萄不一樣 於 2017-10-8 01:1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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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10-9 15:27
65#
godptr 2017-10-8 03:06 只看這個作者
xboy200 發表於 2017-10-7 19:57
感謝大大詳細的回覆

但我覺得法官那句話的意思應該不是指「提告」啦。畢竟事故已發生,且當事人都進入法 ...

其實判決書那一長串文字我根本懶得看= =....
昨天只是去找出此段文字的出處並截圖而已~
剛剛又去稍微看了一下~
以下是我的猜測啦~
或許原告所提出的訴訟狀中~有明顯欲將此事故發生的責任~
全部推向被告方~
而法官依現場事實及證人言論~認為被告無肇責~
且原告敘述之處有許多不合理且非理性之論點~
又或許法官看過太多類似此案件的訴訟方式~
才會帶點情緒(個人感覺)的寫下此句~
以上純屬個人猜想~

畢竟"心証"這種東西~只有心証當事人才懂~
我們也只是猜測而已~
既然如此~
我寧願猜想法官此句意旨:三寶駕/騎車~別再認為其他用路人"應該"要注意到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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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大猜得沒錯,那這真是條恐龍無誤了!畢竟三寶的命也是命啊~  發表於 2017-10-8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