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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爭議,警政署暫停民眾檢舉案連續開罰

釋字604

重點整理: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之」,即以上開細則為補充規定,並以「每逾二小時」為連續舉發之標準,就其因此而造成人民可能受處罰之次數及衡量人民須因此負擔繳納累計之罰鍰金額仍屬有限,衡諸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而言,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有關連續舉發之授權,其目的與範圍仍應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宜。


=>真的有修法的話也是可以連續檢舉啦,否則就違憲,所以修不出什麼小朋友。只是刁民哀哀叫,叫個幾聲,罰單還是照吃。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每逾二小時者」得連續舉發,此項規定固屬明確,惟鑑於交通壅塞路段或交通尖峰時刻,違規停車狀態縱不逾二小時亦有嚴重影響交通秩序者,立法者將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明定於法律之同時,宜在符合授權明確性之原則下,容許主管機關得因地制宜,縮短連續舉發之法定間隔期間,避免因該法定間隔期間之僵化,而影響交通秩序之維護,併此指明。


=>這更不用講了,在尖峰路段甚至不用兩小時就可以給你吃一張。


結論:
被罰不開心嗎?
那就不要違規的這麼誇張,我相信大多數人都不是檢舉達人,你違規就是夜路走多早晚遇到鬼,碰到就認了吧

還是不開心?
那我給你個中肯的建議,去打釋憲官司會比較快,而且真的比較有機會。

本文最後由 hunterdeath35 於 2017-9-20 00:26 編輯

linjacky 發表於 2017-9-19 22:49
這種沒錢賺、又高風險的事還真的有人去做,被違停擋路我頂多叭叭而已,被擋路就夠浪費時間了、還要浪費時間 ...

我就常常做lol,反正現在執法單位的APP很方便,地址時間全都自動填好,只要上照片跟車牌,寫違規事項就好,再者也沒有要檢舉人碰到違規事項的當下馬上檢舉的條件

目前不論是APP檢舉還是事後電腦上網檢舉都有通過,浪費時間我覺得沒這麼嚴重
13#
alesiX 2017-9-20 01:07 只看這個作者
這啥啊...
避免爭議,警政署暫停民眾檢舉案連續開罰4853

現在違規最大就是了....
避免爭議?廣開方便之門....
一堆車亂停,現在還不讓人舉發...
以後會更亂...
各位你們是第一天住在台灣?不知道咱們的法律是先保護惡人嗎!?不然會違反人權喔!!!
15#
ROLEXER 2017-9-20 05:01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不連續罰垃圾會怕嗎?
16#
lienly 2017-9-20 06:16 只看這個作者
這才對,政府終於知道TW百姓心胸窄小,很愛報復的!避免爭議,警政署暫停民眾檢舉案連續開罰8948
阿彌陀佛
建議民眾打電話報案時第二次到場強制拖吊!
曾經直接打給拖吊場轉彎處還停在大門口(別人家)違停竟然不肯來拖,推說沒有紅黃線不拖,叫我先叫警察來開單後再通知他們來!

檢舉研擬不連續開罰,那就強制執法嚴厲拖吊啊!
不拖吊OK啊!每兩小時打110叫警察來開單不受限制!避免爭議,警政署暫停民眾檢舉案連續開罰3080然後最後一次再叫拖吊拖走,賺一筆大的!避免爭議,警政署暫停民眾檢舉案連續開罰6023 本文最後由 billlions 於 2017-9-20 06:38 編輯

以為大家都很無聊嗎?    小違規我都當沒看到
還不是一堆太誇張不然怎麼會想檢舉...
很多警察都視而不見~~

給個讚

每個人  發表於 2017-9-20 16:04
畢竟每個對小違規的認知不同  發表於 2017-9-20 16:04
19#
墮落 2017-9-20 07:35 只看這個作者
叫警察有用的話
就不用檢舉人去檢舉啦
警察來
頂多繞個一圈
又回來繼續違停
有啥屁用嗎?

給個讚

警察來都沒用了、檢舉人來有用嗎??? 檢舉人也是只能事後檢舉而已、叫警察來的目的就是希望當場勸離不是嗎??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9-20 16:08
又一個無腦的官員的決定,
那不知道警察的連續舉發也適用嗎?
這樣可以降低民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