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604
重點整理: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之」,即以上開細則為補充規定,並以「每逾二小時」為連續舉發之標準,就其因此而造成人民可能受處罰之次數及衡量人民須因此負擔繳納累計之罰鍰金額仍屬有限,衡諸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而言,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有關連續舉發之授權,其目的與範圍仍應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宜。
=>真的有修法的話也是可以連續檢舉啦,否則就違憲,所以修不出什麼小朋友。只是刁民哀哀叫,叫個幾聲,罰單還是照吃。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每逾二小時者」得連續舉發,此項規定固屬明確,惟鑑於交通壅塞路段或交通尖峰時刻,違規停車狀態縱不逾二小時亦有嚴重影響交通秩序者,立法者將連續舉發之間隔期間明定於法律之同時,宜在符合授權明確性之原則下,容許主管機關得因地制宜,縮短連續舉發之法定間隔期間,避免因該法定間隔期間之僵化,而影響交通秩序之維護,併此指明。
=>這更不用講了,在尖峰路段甚至不用兩小時就可以給你吃一張。
結論:
被罰不開心嗎?
那就不要違規的這麼誇張,我相信大多數人都不是檢舉達人,你違規就是夜路走多早晚遇到鬼,碰到就認了吧。
還是不開心?
那我給你個中肯的建議,去打釋憲官司會比較快,而且真的比較有機會。
本文最後由 hunterdeath35 於 2017-9-20 00:2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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