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7-8-31 15:33 編輯
若依據兄臺所述及現狀而言,該汽車駕駛最多只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跨越禁止超車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而"+一個中指"已經構成了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若是以假設的狀況而言,該汽車駕駛最多只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另外機車騎士在經過後方車輛提醒警示後,在路況允許的狀況下仍不避讓,一樣也觸犯,第47條: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而汽車駕駛若因超車不當而造成機車騎士受傷,就另觸犯了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遇到事情,平安且全身而退是最重要的,若真的遇到狀況後,冷靜處理並蒐集相關證據以求自保才是,且在進入司法程序時,要選擇最適當的法條,亂用法條或自以為是的認知(ex.毀損罪,謀殺罪,殺人未遂...等)來提告,其結果就會是不起訴或是無罪判決,不會有例外~~~~~
不過沒有影片來佐證,表示沒有裝行車紀錄器,若真的發生事故,只會陷入各說各話的情況,所以與其事後後悔,或是發文提問,還是趕快花點小錢去裝個前後行車紀錄器會比較妥當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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