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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路邊報廢車疑問

来源: 星塵朧月 2016-11-4 17:52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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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不好意思小弟第一次發文請教 如有不當請不吝告知!

在小弟住的地方附近有台三錶狼 廢棄非常久了沒看過有人動過
車身看起來外觀還可沒有太大的扭曲變形
但離合器壓不下去 煞車按了也沒反應 然後部分生鏽不太嚴重
其中一邊的前方向燈斷掉 尾燈組都被拔光 儀表有些微破裂
上面也已經沒有車牌

有沒有可能將這台車請車行拖走整理之後重新申請車籍資料後驗車變成自己的?
如果可以 行政程序上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又或者值得與否?

謝謝不吝賜教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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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就學政府機關先貼貼紙限1個月內還要這台車就撕掉貼紙...夠久了吧  發表於 2016-11-4 22:26
將這台車請車行拖走==偷竊跟侵占  發表於 2016-11-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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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D577s 2016-11-4 18:13 只看這個作者
你可以貼紙條看看舊車所有人要不要賣你

或報廢環保單位判定是否長期廢棄 是它們會派員回收報廢

[有沒有可能將這台車請車行拖走整理之後重新申請車籍資料後驗車變成自己的?]這樣搞跟偷 侵占他人財物沒什麼分別吧

3#
ue125u3 2016-11-4 19:09 只看這個作者
先不管有沒有車籍?也不可能變成你的

不要想天方夜譚(之前不是有發過文)

萬一被告偷竊或是警察問你車輛如何取得

就夠你得不償失、所發後續金額還是乖乖正確取得車輛來源
本文最後由 akira011 於 2016-11-4 20:01 編輯

照法律解釋可合法取得這樣的"動產",實際上有沒有人這樣做倒還沒聽說過至於申請車籍就不可能了吧!

======================================================
標題        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應行注意要點

二、所謂遺失物係指有主而無人占有之動產;拾得遺失物,乃發現他人之遺失物而占有之法律事實。

十四、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警察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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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律就請勿強說法條,還傳遞錯誤的觀念,等真正取得正確的學知識後再來吧!~~~~  發表於 2016-11-5 10:53
這樣搞百分之百有事  發表於 2016-11-5 08:09
路邊廢車不算遺失物 . 政府只能貼公告1個月後 , 偏僻的地方 . 日後會不會送報廢場 , 我就不知道了 . 看到路邊的廢車 , 會有種衝動想修好 , 可惜很難 , 除非車主能溝通好買廢車修過戶的細節 講到這裡 手都軟了 , 乖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11-4 22:41
5#
peppy 2016-11-4 22:24 只看這個作者
這種路邊沒車牌的被政府機關拖走看過很多次了
他會先貼貼紙如果撕掉就是車主還要留著
如果沒撕掉就是車主不要了
沒撕掉被政府機關載走就是把整台汽機車送給他
然後有兩個處理方式..
1零件拆了再來讓別人殺肉
2整理把能用的裝在另一台同款車上
怎樣都是政府那邊賺到
6#
agua187 2016-11-4 22:41 只看這個作者
akira011 發表於 2016-11-4 20:00
照法律解釋可合法取得這樣的"動產",實際上有沒有人這樣做倒還沒聽說過至於申請車籍就不可能了吧!

======= ...

路邊廢車不算遺失物 .
政府只能貼公告1個月後 , 偏僻的地方 .
日後會不會送報廢場 , 我就不知道了 .

看到路邊的廢車 , 會有種衝動想修好 , 可惜很難 , 除非車主能溝通好買廢車修過戶的細節
講到這裡 手都軟了 , 乖乖讓政府載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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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廢車經政府明文規定可視為"遺失物",問題在於一般民眾可否將之送交警察機關公告認領後六個月無人招領由拾獲人取其所有權。 我所說的都是政府明文規定的文字,至於是否真有人這麼做算不算法律漏洞因無案例也不可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11-5 09:39
騎腳踏車趴趴走
7#
xp5717 2016-11-5 00:11 只看這個作者
如果很想要報廢零件車的話,

可以到各地車緉報廢回收場看看選購,

或上網拍搜尋看看選購合意的報廢零件車也可以!

至於外面路邊疑似廢棄車輛,那個最好連想也不要去想!

因為那些疑似廢棄車輛根本不是自己的東西,

隨便去亂檢或亂拆被別人或警察發現一定百分之百有事!

那可會因為偷竊及侵占犯罪而入獄留下前科!

以上膚淺拙見請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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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泡和螺絲可以拿  發表於 2016-11-5 20:41
agua187 發表於 2016-11-4 22:41
路邊廢車不算遺失物 .
政府只能貼公告1個月後 , 偏僻的地方 .
日後會不會送報廢場 , 我就不知道了 .

路邊廢車經政府明文規定可視為"遺失物",問題在於一般民眾可否將之送交警察機關公告認領後六個月無人招領由拾獲人取其所有權。

我所說的都是政府明文規定的文字,至於是否真有人這麼做算不算法律漏洞因無案例也不可考。

環保署環署廢字第一六二○三號函     
【解釋日期】079年05月16日
【解釋內容】一、按「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以所有之意思,
    占有無主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七百六十四條及第八百
    零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廢棄車輛,如依客觀事實可認定為無主物者,
    例如廢舊不堪使用之車輛,長久停放於公共巷道,經通知車主處理而
    逾期未處理,依客觀事實可認車主有拋棄之意思者,就一般情形而論
    ,該物即為無主物。其經環保機關代表國家和其他公法人(市、縣、
    鄉、鎮)先占者,由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取得所有權(參照行政院五十
    六年判字第二一四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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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公文解釋 , 是方便政府機關能取得疑似廢棄汽車的所有權 , 才能有效處理占用道路的廢棄車輛 . 只有政府能管理路邊廢車而已 . 如果民眾也能碰路邊廢車 , 很容易起ˋ爭議 .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11-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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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臺不懂沒關係,請先去搞清楚該解釋函中所有的法律相關名詞定義,再來說嘴何為"遺失物"的定義吧!請別依據自己謬誤的觀念來亂解釋法條文義~~~~~   發表於 2016-11-5 11:22
您的問題為:有沒有可能將這台車請車行拖走整理之後重新申請車籍資料後驗車變成自己的?


我只能告訴您,不可能!
不管這輛車多麼老舊,多久沒被人使用,這台車仍然屬於他人財產,依法不可隨意侵占。


想要擁有?那您只能找到動產所有權人進行協調或買賣。


且按(79)法律 字第 6136 號


要旨:
廢棄車輛如屬無主物,由國家公法人先占取得所有權;如遺失物由環保
機關拾得者,其後之賣得價金應歸入公庫



或依照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由警方或環保機關處理


簡單來說,非公權力介入,私人是不可能單方強制擁有他人財產。




對於廢棄車輛您只能進行檢舉
請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詢相關法令規定
如有檢舉問題請至下列網站至"檢舉路邊廢車"
http://recycle.epa.gov.tw/recycle/epa/ShowPage2.aspx?key=2&sno=31&subsno=170#b49


二輪汽車族請別再稱自己騎的是機車,機車(locomotive)原指火車頭。依照英文原意,我們騎的是兩個輪胎的汽車,我們騎乘的是汽車。論壇為公開討論的網路資源,善盡善良與理性的意見表達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對於使用情緒化或偏激的態度或以管窺天的短識,一律視為不尊重他人或難以普遍認知進行溝通,給予黑名單處理或予以舉報。
10#
HKJ 2016-11-5 13:26 只看這個作者
與其在這發文問這種不切實際的事
倒不如好好的思考如何充實自己,多賺些錢
有錢你就可以挑選任何你喜歡的車
不必為了想省錢把心思放在這種廢棄車輛上
碰這種車沒循正常管道處理好,基本就是偷竊或侵占罪名
絕對讓你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