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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超車,附上影片網址

radium 發表於 2016-9-21 07:43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 ...

這條單憑一次違規行為是很難成立的,你要怎麼證明對方是「任意」?

通常是對方連續、多次硬插、擋車才有辦法在法律上形成客觀的「故意」,這條才有可能成立
遊覽車=龜孫子=龜兒子=移動路障
希望遊覽車在台灣本島可以永遠消失.
比奇堡 海綿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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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警方第一次的處理沒有太大問題的,可能因為兄臺檢舉時的文字敘述是"逆向行駛"(此為參考警方回覆內容所述,因為無樓主當初檢舉時的文字內容可參考),所以警方是依據檢舉的內容文字,來做回覆與處理,並無不妥~~

前面有幾位檢舉經驗豐富的網大有提供一些容易檢舉成功的文字內容,可以參考,就不再纂言,至於第二次的回覆爭議性就較大了,若樓主能提供第三方的影像或照片,來證明該車輛與樓主的車輛的相對距離,這樣的檢舉會比較容易成功的~~

另題外話,因為一般廣角的行車紀錄器是魚眼鏡頭,所以影片與實際的速度與距離是有差異的,所以才會有上述的第三方的影像或照片,來佐證增強自己的證據力,也可提升檢舉成功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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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10
看起來沒相對位置很難舉證
就算可以拍到自己車頭與對方車距離很近
也不會被採納
就像用自己的GPS車速檢舉別車超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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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11
這個實在是有點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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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10
女人越會跑讓人越傷心
車子越會跑讓人越開心
本文最後由 skiptomylou38 於 2016-9-21 12:59 編輯

建議到警政署長信箱舉發
1. 根據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機車屬於汽車>>>>
2. 根據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第二項、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3. 可尋求FB上<<檢舉藝能界>>的人幫忙,他們對檢舉很有經驗。過去我有一件雲林縣的違規停車檢舉在雲林縣被打槍,再申訴還是被打槍,後來他們看了之後詢問警政署相關單位,最後是舉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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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11
46#
shy 2016-9-21 13:04 只看這個作者
台灣就是這樣保護違規者 ..

以致越來越多不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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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11
47#
安可 2016-9-21 13:19 只看這個作者
的確現在鴿子的心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要等真正出了事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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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11
BREMBO對四 MOS220mm浪花碟 DNM MU-RC FOR GSR125-360 mm
強烈懷疑該車"背景"很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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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11
49#
d59005 2016-9-21 15:18 只看這個作者
如果今天網友是開汽車,或者貨車看他敢不敢賭

這種人就是沒事在邊邊爽,出事又哇哇叫...冏

題外話,看到有人用刑法185條,果真climaxes回答法律要件!

至於網友這種情節是否適用,的確有待觀察

但剛剛GOOGLE到的,有關185條初步解析下列舉例

A駕駛機車,與其他陌生人,在市郊道路上飆車,法院實務上認定以上的行為,雖然還沒達到損壞或壅塞道路的程度,但是仍足以危害往來民眾和車輛的安全,故符合「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要件,A與其他共同飆車之人成立刑法第185條第1項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感謝您的分享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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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9-21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