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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律師撞到人,怪自己倒楣~~~~~

来源: climaxes 2016-7-5 17:29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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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酒駕撞拾荒男 反怪對方違規2016年07月05日



                              
                                                            


酒駕律師撞到人,怪自己倒楣~~~~~7924酒駕車撞上路過的拾荒男子,現場回收物散落一地。余思維攝
【記者余思維、游宗樺╱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拾荒男子前天深夜過馬路時,遭到酒駕男子撞飛,一度沒有呼吸心跳,經急救雖恢復心跳,但仍昏迷在加護病房觀察。肇事駕駛酒測值為零點七一(酒駕標準值零點一五),甚至還推稱是拾荒男子闖紅燈才釀禍。


酒駕律師撞到人,怪自己倒楣~~~~~527肇事馬姓駕駛推稱是拾荒男子闖紅燈才釀禍。余思維攝送醫急救仍命危
警方調查,肇事駕駛馬恩忠(四十六歲),是一名執業律師,前晚與友人吃羊肉爐聚餐後,開著才買兩個星期的新車返家,行經北市基隆路台灣科技大學前時,疑似未注意前方路況,直接撞上以拾荒為生的鍾姓男子;鍾男被撞飛後倒地不起,一度沒有呼吸心跳,送醫後仍未脫險。
肇事的馬姓駕駛在警訊時,一度推稱是對方闖紅燈,自己是在綠燈狀態下跟著車流走,沒料到鍾男會出現在路中間,才反應不及撞上。但經酒測,馬男酒測值高達零點七一,顯然又是一起酒駕車禍。
警方發現車禍現場不僅散落鍾姓男子收集來的回收物,而且連腳上的拖鞋也掉落在馬路上,至於是否闖紅燈還要再調查,而馬男所駕的車子也因車禍水箱罩破裂、引擎蓋嚴重變形。馬男昨訊後,被警方依公共危險、過失傷害等罪嫌送辦。

以上: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20160705/37295486/律師酒駕撞拾荒男反怪對方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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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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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killpeople 於 2016-7-5 18:10 編輯

真的是律師嗎
因為真的律師和懂法的都知道
肇逃絕對比酒駕刑責輕
都酒駕了還不逃
連國小沒畢業的都知道要肇逃

不要說有良心才沒逃
真的有良心就不應該酒駕
不過我可沒指誰沒良心
自己對號入座可不關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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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逃是行為犯及抽象危險犯,不問事故責任是不是你的錯,一逃就死定,很難凹不成立.但哼哼~~過失致重傷是過失犯,只要主張信賴原則,搞不好法官會認為你沒過失.甚麼酒駕的,那是公共危險罪,跟有沒有過失是兩回事.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7-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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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7-6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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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的律師就失去辯才 , 所以別酒駕比較安全 .  發表於 2016-7-5 18:44
照逃比酒駕重很多喔 . 所以千萬別肇事逃逸 .. 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7-5 18:42
回覆我沒理的話請PM
本文最後由 agua187 於 2016-7-5 22:01 編輯
killpeople 發表於 2016-7-5 18:09
真的是律師嗎
因為真的律師和懂法的都知道
肇逃絕對比酒駕刑責輕

照逃比酒駕重很多喔 . 所以千萬別肇事逃逸 ..


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修正 -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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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7-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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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表於 2016-7-5 19:16
騎腳踏車趴趴走
4#
kasiwa 2016-7-5 18:52 只看這個作者
確定判刑的話.最好直接"回收"掉他的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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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7-6 11:40
跟人有仇的話,最好的方法就是跟他交朋友。
然後常常請吃飯喝酒,笑他酒量爛不能開車…
他就會酒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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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7-6 16:45
好壞喔~你 但我喜歡,呵呵~~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7-6 16:37
讚: 5
  發表於 2016-7-6 11:40
參與人數 3紅利點數 +15 收起 理由
godpasser + 5
JuanMao + 5
不想摔車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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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R100 2016-7-5 19:29 只看這個作者
知法犯法應該罪加一等,但是台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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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都知法,所有人都加重?怪怪的  發表於 2016-7-6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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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其刑,那適用的對象是公務人員,律師不算是公務人員,所以~~~~~  發表於 2016-7-6 11:42
原來雞腿不只能換到駕照
連律師執照也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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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7-6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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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7-6 10:04
突破盲腸了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7-6 08:48
在台灣沒有雞腿換不到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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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7-6 11:42
9#
abo44 2016-7-5 20:20 只看這個作者
我就是碰到了
那你開很快嗎?
蛤? 沒有開很快阿
就是碰到而已

想轉移目標阿
撞到人 就撞到人
難道車子是用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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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7-6 11:43
怎沒看過人家因為酒駕判罰太輕抗議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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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7-6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