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附圖所示
小弟我當時發生車禍
過程就不加以贅述
只是想請教各位前輩大大們我所違反的法規
我會不會留下前科或是導致過失傷人方面的問題?
然後再來就是法條的部分
我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47條第0項02款-
第 47 條 | |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 這條我懂我也承認我有犯這錯
但是我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61條第3項00款-
第 61 條 |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 我並沒有撞到執行交通勤務的警察啊?!
那為甚麼我會被判這一條?
還請各位大大幫我指點迷津
讓小弟求個心安
我該負責的責任我都會負責
希望大家也不要大酸我或大嘴我
我已經很難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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