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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禍事故方面的法律問題請教

来源: QQLEE 2016-6-5 20:31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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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圖所示
小弟我當時發生車禍
過程就不加以贅述
只是想請教各位前輩大大們我所違反的法規
我會不會留下前科或是導致過失傷人方面的問題?
然後再來就是法條的部分
我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47條第0項02款-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這條我懂我也承認我有犯這錯
但是我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61條第3項00款-
第 6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我並沒有撞到執行交通勤務的警察啊?!
那為甚麼我會被判這一條?
還請各位大大幫我指點迷津
讓小弟求個心安
我該負責的責任我都會負責
希望大家也不要大酸我或大嘴我
我已經很難過了關於車禍事故方面的法律問題請教9690

5997.jpg (223.65 KB, 下載次數: 97)

關於車禍事故方面的法律問題請教5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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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過程...我想沒有人知道你為什麼會撞到警察吧!!  發表於 2016-6-5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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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QQLEE 2016-6-5 20:49 只看這個作者
我發誓啊!車禍過程中完全沒有警察出現啊!
是車禍後警察才來的!
所以我也很訝異為啥會有第61條出來關於車禍事故方面的法律問題請教4927
本文章最後由 ourship 於 2016-6-5 21:18 編輯

你法條看錯了,撞傷警察那是61條第一項第3款,61條第三項是下面紅字的部分

(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第二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項)→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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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QQLEE 2016-6-5 21:30 只看這個作者
ourship 發表於 2016-6-5 21:12 關於車禍事故方面的法律問題請教7747
你法條看錯了,撞傷警察那是61條第一項第3款,61條第三項是下面紅字的部分

(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 ...

喔喔喔原來如此!!
感謝大大!
如附圖所示
小弟我當時發生車禍
過程就不加以贅述
只是想請教各位前輩大大們我所違反的法規
我會不會留下前科或是導致過失傷人方面的問題?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有過失,通常也就是有刑事的責任,
所以樓主的駕駛行為,倘若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意見書裡面,
確實有可能的肇事原因,或者是肇事的原因、主因、次因,
而且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未撤回告訴的時候,通常也就有法官諭知有罪判決的機率,

不過道路交通事故的判決,如果被害人的傷勢或狀況,不是刑法定義的重傷害或死亡,
只是兩造,因為無法和解,所以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的時候,
通常法官在刑的酌科或加減,大多以拘役但是得以易科罰金為警惕,

因此樓主在五年以內,如果無再次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的宣告,
通常也沒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有紀載,俗稱前科的問題.

但是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立場,
如果樓主確實有疏失,而且對造也沒有獅子大開口的時候,
還是建議和為貴,畢竟訴訟的過程,對於被告通常是一種煎熬,
也是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的原因.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6#
QQLEE 2016-6-8 23:54 只看這個作者
神風小黑貓 發表於 2016-6-7 20:19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有過失,通常也就是有刑事的責任,
所以樓主的駕駛行為,倘若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

謝謝大大
我還有想問的一點
因為初判表已經出來了
原因跟這張上面的違規一樣
都是因為我違規造成的
所以我跟對方可以私下和解嗎?
然後行事部分是對方要主動告才會有還是是非告訴乃罪?
QQLEE 發表於 2016-6-8 23:54
謝謝大大
我還有想問的一點
因為初判表已經出來了

哪裡,共同討論教學相長,
除被害人死亡外,由於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所以檢察官或法官是不會主動的偵查或審判,必須有告訴人或自訴人的告訴或自訴,
因此樓主與對造可以在私底下和解,也是皆大歡喜的方式.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8#
QQLEE 2016-6-9 23:17 只看這個作者
神風小黑貓 發表於 2016-6-9 07:10
哪裡,共同討論教學相長,
除被害人死亡外,由於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所以檢察官或法官是不會主動 ...

了解了
謝謝大大給的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