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假冒原廠車台疑雲,原廠承認疏失,今登門送證明澄清

21#
ye. 2016-4-25 17:53 只看這個作者
cool1boy 發表於 2016-4-25 15:21 假冒原廠車台疑雲,原廠承認疏失,今登門送證明澄清7074
我覺得台鈴並不是主因
因為這次維修車行並不是台鈴經銷
而是光陽經銷

記得之前電視上名嘴亂說一堆東西(雖然都再亂說)
最後真的告上法院

名嘴真的是亂說非事實,可是卻被判無罪,因為法官認為他有查證,合理懷疑
而查證過程當中,就有類似這次車架事件

最原頭的行政程序上的問題,導致事件發
所以這個"主因"也類似一樣的行政程序上的問題所產生的誤會

試想如果當初台鈴那邊查證無誤,接下來事件就不會發生了...
台鈴陰了車行跟樓主?
感覺事實愈查愈混亂 XD

給個讚

讚: 5.0
讚: 5
沒錯~都是台鈴處理出了問題造成車行跟客人的誤會....  發表於 2016-4-25 21:40
消費者有疑慮在此事件其實也沒錯...而車行的確也沒欺騙但開了那麼多年的經驗竟然會把最重要的證明忘記給消費者....當初就只要這張證明有出現完全不會發生此事件啊....
結論: 告不成  A為車行 B為苦主 C方台鈴

A既無提供證據 只提供"照片 (而且舊車台照片也沒出現只出現一個新車台?)

第一時間 也沒有提供出貨證明(通常最基本一式兩聯 車行一張 台鈴一張 有時候送貨員是外派也會有一張)

導致B方有疑慮 去C方"確認" 而C方第一時間給的資料也是 "無出貨證明" 才會讓B方覺得A方在搞鬼

而A方也沒確實向C方確認為何出貨證明為無出貨證明

直到事件已經幾天過後C方莫名其妙說個 以焊接方式 處理就想撇清責任

而在期間 A方也沒'主動"跟C方確認也沒跟B方解釋為何C方為何沒有紀錄 而讓B方誤會

以上就算翻盤

商譽毀的也不是該事件B方造成的 而是A方自己太小心眼  不夠大氣

也不把傷害轉為轉機 變成另外一個活招牌 生意人不是這樣做的... 告下去那真是可惜啊....最吃虧還是AAAAAAAAAA阿

給個讚

讚: 5.0
LCR
看了店家fb大概也不會同情,而是給負評哈  發表於 2016-4-27 18:39
讚: 5
中肯~  發表於 2016-4-27 18:06
讚: 5
精闢見解  發表於 2016-4-26 08:50
讚: 5
全部流程一張單據都變不出來超奇特的@@收送貨都不用簽名的? 和我在車行看到的認知差很大......  發表於 2016-4-25 23:30
讚: 5
  發表於 2016-4-25 21:41
參與人數 3紅利點數 +13 收起 理由
c45665456 + 5 選你正解
天生魯蛇 + 3 分析夠客觀
top711128 + 5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紅利點數 +13

傷害已經造成.但我不解的是跟消費者說出不實的言論那個店家他如何圓場
是哪一家亂說有問題的.難怪他不用對他自己的不專業言論負責嗎
這跟材料商或是原廠沒關西
畢竟他不用對任何人解釋誰叫了哪些東西
這次只是鬧大.他出面替店家解釋.確實有訂東西而已
新車台新零件.鎖點會對不齊來.鎖不上去這真的是原廠貨的品質的話.假冒原廠車台疑雲,原廠承認疏失,今登門送證明澄清6326
要買輸輸騎的車我會再考慮了.
skx9900 發表於 2016-4-25 18:51 假冒原廠車台疑雲,原廠承認疏失,今登門送證明澄清3846
傷害已經造成.但我不解的是跟消費者說出不實的言論那個店家他如何圓場
是哪一家亂說有問題的.難怪他不用對 ...

愛爛用民淬主,要別人吞下他的條件,不然利用群眾運動來公審那店家。

給個讚

讚: 1.0
讚: 1
  發表於 2016-4-26 09:43
f124492793 發表於 2016-4-25 14:32 假冒原廠車台疑雲,原廠承認疏失,今登門送證明澄清6570
道歉大概來不及了殺人在說對不起請先聯絡律師
傳送門: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 ...

刑事罪名告不成啦,唬不懂法律的人而已~

原PO提出的證據,客觀上來講,在當時已足夠懷疑詐欺的這個事實,這根本沒有甚麼誹謗的問題.


民事賠償,請先提出你受到多少損害,業績差多少再來談,提不出來,阿請問你要告啥??
天生魯蛇 發表於 2016-4-25 19:21 假冒原廠車台疑雲,原廠承認疏失,今登門送證明澄清8389
刑事罪名告不成啦,唬不懂法律的人而已~

原PO提出的證據,客觀上來講,在當時已足夠懷疑詐欺的這個事實 ...

所以樓主不用怕可以繼續毀謗下去的魯蛇給你靠這樣對嗎?
f124492793 發表於 2016-4-25 19:31 假冒原廠車台疑雲,原廠承認疏失,今登門送證明澄清9144
所以樓主不用怕可以繼續毀謗下去的魯蛇給你靠這樣對嗎?

就跟你講依照客觀的證據,懷疑有詐欺的嫌疑,就不會有憑空捏造事實,進而構成誹謗的問題,你是沒看懂?

樓主提出的證據有哪一點是造假嗎? 沒有

且這種消費問題,基本上屬於公共利益的範疇,要認定是誹謗更是難上加難

======================================

跟你說了,民法和刑法是分開的,你要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去告免錢的,可以;刑事無罪,民事自然就不用賠

你要單獨告民事求償,可以,請先問問你自己打算賠多少錢,然繳交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一十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九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八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七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六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附上刑法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請自己看清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給個讚

上面引用錯誤,補充,民事裁判費應引用這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發表於 2016-4-25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