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今天下午下班出車禍,有行車影片 各位能替我判斷嗎?

本文章最後由 cypressxyz 於 2016-2-17 14:11 編輯

下列內容供參考:

依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該法精神為: 直行車有絕對優先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7款,在民國95年以前為「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95年修訂後,認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享有絕對路權,但修法後,仍有許多人停留在修法前「相對路權」。

另"信賴保護原則"

行為人實施某行為時,尚可信賴「被害人或第三人」將採取是當的行為,以避免結果之發生,如果此種 ” 信賴係屬相當 ” ,則其後如有結果之發生,則行為人所造成他人法益侵害之結果,不必負責。

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認為:「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 信賴原則之限制
1. 行為人本身無違規之情形。(例如超速)
2. 相對人顯然缺乏遵守規則之能力與常識。(該汽車駕駛不會是這種人)
3. 相對人已無法採取有效之「防果措施」時,則由行為人承當「防果義務」。(行經該路口前已採減速措施)
4. 對於危險性較高之處所,無法期待為適當之防果行為時,行為人不可主張。


給個讚

讚: 5.0
讚: 5
其實有問題可以打電話去交通部路政司詢問  發表於 2016-2-17 19:09
22#
sa99s 2016-2-17 13:52 只看這個作者
不管路權誰的....我怎麼看都是機車跑去撞汽車

有死角就應該減速
類似事件, 貼在小老婆這兒,
機車撞汽車=>機車亂鑽, 騎太快=>機車的錯
雙方立場對換, 汽車撞機車=>機車支線未禮讓幹道, 又搶快, 騎士都是三寶=>還是機車的錯

千錯萬錯, 都是機車的錯啦!

這種狀況太特殊 這邊應該是 中山醫學院,個人覺得是道路設計不良因為這裡出事情已經是司空見慣這是題外話,
單純來說建議你先去驗傷,其他待車禍事故鑑定再說,對錯不是網路上的人說了算,也不要因為網路上的人說的話影響你的判斷力
「過失傷害」往往是 摩托車 騎士保障自己的最後一道防線,前提是你先要去驗傷。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1721863960/videos/984296504971069/

伺服器錯誤............... 要怎樣看啊...今天下午下班出車禍,有行車影片 各位能替我判斷嗎?7927
這樣騎車會撞到並不讓人意外,,,,,原諒我這麼直白,,,,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6-2-17 17:32
27#
怪調 2016-2-17 18:39 只看這個作者
今天下午下班出車禍,有行車影片 各位能替我判斷嗎?6489我比較意外的是沒人說直行車優先 對方汽車早就躲在那 又沒讓直行車 這是警察不會跟你說的?
本文章最後由 hhhhhwei 於 2016-2-17 18:53 編輯

這個要看交通隊怎麼判斷喔,
但原則上轉彎車原本就是要禮讓直行車,
但機車騎士也真的快了點,該學著防衛駕駛騎乘,
兩方都有錯應該是沒問題,差在責任比重而己了,
如果騎士有受傷的話,對方要負全責就是了,也會牽扯到刑事傷害罪,
以上個人言論,
待看交通警察如何下定論,

重點人平安沒大事就好~
完全沒有防衛性駕駛概念
汽車開在線上照樣往前衝,連喇叭都不捨的按........
變換車道超車也完全是個大錯誤,若我是那台四輪駕駛一定按你喇叭
看不到前方路況還在加速中........往後若遇到這狀況 (1分54秒)前方汽車停止就應該減速,而不想往前衝想說可以繞過去

這事件兩方都有錯,都因視線死角,不過樓主因前方被阻擋而想繞過才產生車禍,是否會被交通隊列入主要主因,這就要看你們如何做筆錄與現場繪圖了......
30#
Fiston 2016-2-17 19:40 只看這個作者
我只知道你救了左手邊那台黑色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