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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

我覺得賓士車沒錯.....看了影片市你的路線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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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並沒有擠開你啊= =...內車道沒車又怎樣!? 他完全沒有觸碰到你  發表於 2016-2-15 19:37
那應改走哪條線才對呢 所以只要有一點空間 就可以同道超車 把別人擠開就是了 更何況內車道完全沒車  發表於 2016-2-14 15:10
本文章最後由 a901922001 於 2016-2-14 15:40 編輯

看了一下影片前半段

賓士就已經在跨越雙白線亂開車了

那台黑橘NEX本來在外車道 被擠回機車道

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5843 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7482 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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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這麼解讀我也沒辦法囉  發表於 2016-2-15 20:11
看起來賓士在NEX前面....  發表於 2016-2-15 19:38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慢車靠右 快車靠左 不要佔用內車道 謝謝

請不要 內車道右轉 外車道左轉 不打方向燈
金歐哥 發表於 2016-2-14 12:26 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8086
我覺得賓士車沒錯.....看了影片市你的路線不對..

作為前車直行,還需要有甚麼路線 ??
如果賓士超車後是直接往內側車道靠過去我到覺得沒什麼
但是內側沒車還硬擠回外側這根本是故意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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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這麼覺得  發表於 2016-2-14 19:06
35#
s79050 2016-2-15 08:48 只看這個作者
yoz2399638 發表於 2016-2-14 10:27 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4802
就覺得他也只是從你旁邊經過...距離近些而已

有夠蠢…
那我可不可以逼你車說離你近一點而已?
撞你說輕輕碰一下而已?
打你說輕輕拍一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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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2-15 13:37
讚: 5
  發表於 2016-2-15 11:48
看起來肉包鐵的兩輪摩托車(不論普重或大型重型)實在危險啊
希望政府近年來能趕快頒布禁摩令
因為兩輪在路上實在是有礙觀瞻
台灣的路只能讓觀感好的四輪大爺上路而已啊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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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笑的是 有些騎兩輪的也這麼認為  發表於 2016-2-15 13:38
s79050 發表於 2016-2-15 08:48 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5413
有夠蠢…
那我可不可以逼你車說離你近一點而已?
撞你說輕輕碰一下而已?

他撞到你是他錯啊= =...
撞跟打 是觸碰到了...跟靠近又是不一樣了...

小名靠近小華 小華可以說小名你碰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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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祝你真的能夠永遠平安,慢走不送  發表於 2016-3-17 15:07
我不會懂得~因為我一定平安!  發表於 2016-2-15 20:18
等到哪天三寶沒碰到你 可是害你出車禍了 你應該就會懂了 哈  發表於 2016-2-15 20:12
38#
02933 2016-2-16 13:05 只看這個作者
這種行為,看到檢舉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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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檢舉 雖然很討厭每次結果都要等很久  發表於 2016-2-16 16:59
本文章最後由 a901922001 於 2016-3-16 17:29 編輯

目前檢舉進度

Wish 員警以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舉發

賓士

2/12第一次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2/19回覆

您所檢舉自小客車9629-P5號,於105年02月12日09時43分,在本縣新城鄉台九線蘇花公路康樂路與康泰街交岔

口違規一節,經本局檢視所提供之相關舉證資料內容,經查該車違規事實尚有爭議,爰不予舉發,尚請諒察。

2/19第二次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3/4回覆

您於105年02月19日以網路信箱檢舉9629-P5自小客車,於105年02月12日09時46分,在花蓮市新城鄉台九線蘇

花公路 康樂路康泰街交叉口處違規一節,經檢視提供之相片查證後,該違規行為終了日距檢舉日105年02月19

日已逾7日,爰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檢舉案件,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

不予舉發,尚請諒察。

由於第一次回覆的時間已經超過七天 所以我從這點打去花蓮分局詢問 他們願意幫我重送第一跟第二次檢舉

3/15回覆

有關您網路檢舉案件(編號2016021220315480及2016021921210135)經檢視連續影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以下簡稱同條例)第43條尚有爭議;另檢舉同條例第47條未保持間隔距離超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

第1項第5款之規定(超車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距離),惟所提供之影像無法以目視量測距離,基於行政作為明確性

原則,不予舉發,尚祈諒察。

我回覆

都已經同道超車了 為何還無法舉證第四十七條

還是要檢舉第四十八條 你們才願意舉發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在轉彎或

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附上 基隆警局 交通訊息

超車不慎 一年五百起事故
「貪圖一時之快,可能造成終身憾事」!52歲的張姓貨車司機,於11月25日上午行經仁一路時,為了加快行車速度,超過85歲徐老先生的機車,卻因為超車失當,雙方車發生擦撞,導致徐翁倒地身亡,肇事的張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依據基隆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統計,去(101)年因為超車不慎(未保持安全間隔)共有586件車禍案件,占全市車禍事故的9%,而今(102)年11月份就接連發生2件因為駕駛人違規(右側)超車,造成2人死亡。交通隊提醒駕駛朋友,超車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以確保自身及他人的行車安全:
      
          超車時應遵守事項?
            1、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2、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
                  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3、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 得超越。
            4、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警察局交通隊隊長呂自喜表示,駕駛人應與同一車道之前行車輛保持適當之安全間隔、距離,千萬不可爭道行駛,如欲超越前方車輛,應先按鳴喇叭示意前車駕駛後,再行超車;另外也要提醒車速較慢的駕駛人,應行駛於最外(右)側車道,若僅有單一車道時,應行駛在車道的右側,讓後方車輛可以從內(左)側車道進行超車,以維雙方行車安全。

突然覺得 警察都不保護人民了 那人民還有什麼辦法保護自己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慢車靠右 快車靠左 不要佔用內車道 謝謝

請不要 內車道右轉 外車道左轉 不打方向燈
4/7回覆

您檢舉交通違規案(超車時未保持安全間距),經本局交通隊重新謹慎審核所附影像,

因違規事實仍有爭議,本局承辦人員依循正常程序處理並無違失,請諒查。

以上答復,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敬祝安康。

看來花蓮的交通沒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