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drndu61503102 於 2016-1-21 14:4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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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禁2行程機車與禁摩都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自由與平等權利的, 不但不合理也不合法, 如果政府是凡造成污染者都禁..這樣就合理也合法了, 但是..現實是不可能如此的, 因為只要是人活著就會製造污染, 在大家都會製造污染的前提之下又要解決污染嚴重的問題, 讓製造污染較少者與製造污染較多者擁有同等都有釋放污染的自由, 讓製造污染較少者與製造污染較多者都享受平等的權利, 因此就取污染的最大公約數, 二者合議出標準, 約束二者都不要愈越標準, 凡愈越標準者就該罰, 相同的, 凡未愈越標準在標準之內者就該被保障自由與平等的權利, 這就是憲法精神, 也是要訂定廢氣標準讓大家遵守與執行路邊廢氣檢驗, 年度廢氣檢驗來防範污染的意義.
有些人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言論想打破憲法給予人民自由平等的保障, 發表了例如:
停在2行程機車旁多痛苦, 2行程機車是烏賊車... , 是的...烏賊車人人厭惡, 停在烏賊車旁的確很痛苦, 但烏賊車應該是泛指不保養, 無法通過廢氣檢驗的車, 我們應該不分車種的韃伐這樣的車, 而不是污名化這種車都是2行程機車, 應該要求政府依政府所訂的廢氣標準嚴格執法取締無法通過廢氣檢驗的車, 而不是發表似是而非的言論污名化2行程機車或排擠機車族, 造成不同族群間的對立與仇視.
又例如, 有人說該訂定各車種的日落條款..是的, 的確可制定新法針對任何車種的老車訂定日落條款, 但新法不該溯及既往, 如果新法可以溯及既往, 那麼這世界不就變成後來者可以透過立法或修法任意指著過去既定合法且現在仍舊存在的事實為非法而完全亂了套? 那執法單位不就可以依立法當下時間的先後執法, 來強制執行推翻過去既定合法且現在仍舊存在的事實? 這會是什麼樣的世界? 這種強制改變過去合法且現在仍舊存在的事實會侵害多少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 而..如若沒有這樣的強制作為, 又會遭遇過去既定合法且現在存在的事實可能不適於當今社會現況卻無法改變的挑戰, 因此, 最好的做法應該是鼓勵既往合法已存在的事實自行改變成適於新法, 因為非強制性, 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 也沒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自由與平等權利的問題. 另外, 制定老車的日落條款, 表示以後任何車種都有使用年限, 那麼牽涉的問題更廣了, 車輛從生產到淘汰銷毀的整個生命週期都可能產生更大更嚴重的污染, 不斷的製造大量新車取代舊車, 製造新車的過程是不是更污染? 不斷的有大量的舊車要淘汰, 舊車回收與淘汰過程中是否另外造成更無法控制的其他種別的污染? 另外, 車主使用車輛的習慣就更重要了, 如果車主預知花了大錢買的車只能用到某年某月某日, 那麼為何要在使用過程中善盡保養之責? 能上路就上路, 反正政府執法密度沒那麼密抓不到我, 相形之下, 制定日落條款有比較好嗎? 看來日落條款又產生了一堆問題了.
有人說, 抽菸者不該影響不抽菸者的健康, 不抽菸者有權要求禁菸, 依此同理該禁2行程機車, 錯..抽煙菸者可以主張要抽菸的權利, 不抽菸者可以主張不要吸到煙的權利, 可否擁有菸與要不要製造煙是二個問題, 沒抽菸的人可以主張全面禁煙而不是全面禁菸, 因為菸在燃燒過程中產生的煙, 是沒抽菸的人所不想要的, 菸在燃燒過程中產生的煙侵害了沒抽菸人不要煙的自由, 但是菸本身不是槍砲彈藥, 菸不是毒品, 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自由決定要菸或不要菸, 但是抽菸者勢必製造出煙又侵犯不抽菸者不要煙的自由而又不能侵犯可以自由決定要菸或不要菸的自由, 這問題該怎辦呢? 這樣的問題就回到了最大公約數的問題, 二者合議出規劃了所謂的禁煙區與吸煙區的做法, 這就仍舊維持了憲法賦予的自由與平等權. 至於抽菸者都在製造某種程度上的煙, 也就是都有製造煙, 所以抽菸者更不該主張禁止因為要抽菸而在燃燒過程中所產出的煙, 無論抽菸者抽的是淡菸或濃菸都是在製造煙, 抽淡菸與抽濃菸者都不得相互主張對方不得製造出菸燃燒過程中所產出的煙侵犯了自己的自由, 因為這樣侵犯了憲法賦予的平等權利, 這對照到禁2行程機車的議題上, 各種使用中車輛都被允許可以排出污染物但2行程機車卻不行, 原因竟然是污指2行程機車製造的煙比其他各種車輛的煙來的毒, 這就像是抽濃菸或抽淡菸者互相指責對方侵犯自由的問題, 都在製造煙的人卻以自我為中心要求對方不得製造煙, 都在製造污染的車輛卻分為汽車.機車.公車.貨車..等, 甚或以引擎形式區分汽油車.柴油車.四行程.二行程...等的來互指對方不該製造污染該被禁, 更何況2行程機車在所有燃油車排污數據中實屬最低污染源只佔1.15%~1.2%, 這更凸顯了以自我為中心的思維而嚴重侵犯了憲法賦予的平等權, 但..污染大家都不要, 大家也希望污染的程度能被管理, 所以取了最大公約數訂定了廢氣標準, 遵守此廢氣標準就等同於受憲法自由與平等權的保障, 這才是合理的不是嗎? (請不要跟我說騎自行車就可以主張禁止所有排放汙染的車輛, 因為人都會製造汙染, 只是各種污染以各種不同型式在不同的時間點被不同的方法釋出, 就好比人從小長大到成人, 是因為小時候的爸媽可能使用了汽車或機車排放了廢氣造成了某種程度的污染才有機會去市場買菜餵食嬰兒讓嬰兒長大成人, 沒有人能夠主張自己是 0 污染然後要禁止別人製造污染, 因為凡是人都會製造污染, 憲法是個大框架, 賦予的是基本人權, 也就是賦予人都有製造污染的基本權利, 只不過污染必須在大家合議下制定標準來管制避免污染問題的嚴重發展)
這個政策粗糙不夠精準, 顯示出遇到問題而不解決處理問題反而卻在製造問題, 無視國家有廢氣標準的存在, 無視人民有基本人權的存在, 無視那些遵守政府所訂定廢氣檢驗標準努力照護保養使用車輛的二行程機車族, 無視於各正確的污染數據直指二行程機車污染指數只佔所有污染源的1.15%~1.2%為最少最低的污染源, 污染程度遠低於目前現行的各種燃油車輛, 侵害自由亦侵害平等, 不依廢氣標準執法, 不思更有效的管理方法, 而以偏概全的以禁代管, 不合理也不合法, 造成二行程機車族群屢被打壓與各族群間對立與仇視, 倘若此例一開, 合法與非法將無標準可言, 各族群各擁其是, 紛嚷難平, 且更易淪為政治人物排擠異己圖利他人的工具, 此乃此政策所樂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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