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

書都不知讀到那去了,(不告而取,謂之偷)

書都不知讀到那去了(不知而取,謂之偷)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5-12-23 10:38
不告而取,謂之偷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5-12-23 07:36
24#
wowowo11 2015-12-23 07:47 只看這個作者
jacklikezp 發表於 2015-12-22 12:52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2733
那李宗瑞應該也沒罪才對 他只是插插完 在拔出來而已阿 有借有還 別人還是可以繼續用 ...

洗乾淨就跟新的一樣^^"

給個讚

反正那些人也不自愛啊  發表於 2015-12-23 08:31
av98us 發表於 2015-12-22 20:12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7143
怎麼會有這樣的恐龍法官做出這麼多違背民眾期待的事兒來呢?

不曉得你們有沒有去過法院,很多法官都是年輕 ...

法官判決本來就不是依照民眾期待來

不然法官的書都是白讀了?

拿錯論點去告,無罪不意外。

就像頂新那件事好了,檢察官自己無能找不出證據,怪法官判決有問題也是不合理。

給個讚

讚: 5.0
讚: 5
何必下架 都給法官吃  發表於 2015-12-23 11:40
讚: 5
下面有小弟回復其他網大關於此案例的法官見解,可以參考參考,若真有疑問可以大家討論討論哦~~~~~~  發表於 2015-12-23 10:36
參與人數 1紅利點數 +5 收起 理由
h7878220 + 5 瞎民不會認同你的觀點的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紅利點數 +5

26#
caffrey 2015-12-23 09:17 只看這個作者
又是彰化地方法院...........

給個讚

讚: 5.0
讚: 5
是的,你有看到這一點~~~~~~~~~~  發表於 2015-12-23 10:33
27#
climaxes 2015-12-23 09:39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5-12-23 10:30 編輯
林少龍 發表於 2015-12-22 12:48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2834
法官依檢察官起訴的"竊盜"判定:被告騎回原址停放,無意支配使用,這屬於使用竊盜.
如果檢察官起訴是"侵占", ...

"使用竊盜"這是一個法律名詞,讓法律系學生在唸書時有一個名詞可以稱呼及理解,因為如果說成"那個不能成立竊盜罪的XX行為"是很拗口的且語意過長,那為何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呢?關鍵在於,一般民眾在看法律案件時都會犯一個常見的錯誤,就是只看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而不管行為人的"內心想法"(主觀要件)
就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在客觀上要有竊取的行為,主觀上要有據為己有的意思,兩個都要成立,才會構成竊盜罪
當然一般民眾都認為:偷騎機車是事實,既然是偷騎,就是偷,有什麼好狡辯的?
小弟也同意這個看法,既然已經騎走,在客觀上當然是構成竊盜行為,不過這還得要檢視主觀要件成不成立,如果對方心裡並沒有想要把機車據為己有的想法,那就不構成竊盜罪囉~
這個案例在法庭上,因為對方在車主會同警方於現場偵查時,即已歸還至原處,法官依據主觀要件來判定對方沒有據為己有的犯意,所以才會裁決無罪~~(因為引述的法條錯誤)
至於你說的以"侵占"起訴,依據刑法第335條:
所謂侵占罪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罪。所以侵占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二:
(一)侵占:
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
(二)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
例如:業務員為公司收取的貨款。此外,若甲明知乙所寄藏之物係贓物,而受寄藏匿,旋將該物據為己有,實務上認為甲除犯寄藏贓物罪外,應另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罪之客體,以屬於犯人占有他人之所有物已足,並不以物之給付者、在民法上得請求其返還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一三號解釋)。
依據法條論述,若該位法官應會做出如同上述做出無罪裁決~~~~~~~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6910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5549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349



給個讚

讚: 5.0
讚: 5
可是瑞凡,本島已經被民粹控制,回不去了.  發表於 2015-12-24 21:14
讚: 5
終於有懂法律的出來解釋,看到一堆人的奇怪舉例拿來跟使用竊盜混為一談,真不舒服  發表於 2015-12-23 11:12
移車無罪可以接受,但騎別人的車,用掉別人的汽油,個人認為算竊盜罪。  發表於 2015-12-23 10:08
讚: 5
那騎機車消耗的汽油,應該算竊取耗用他人之動能吧。  發表於 2015-12-23 10:07
參與人數 1紅利點數 +5 收起 理由
CharlesWotanabe + 5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紅利點數 +5

28#
mchou83 2015-12-23 09:59 只看這個作者
現在式都不用負責喔
那可以說我使人身亡,但我把他/她帶到極樂世界有更好的生活嗎



好。。。是離題了
Good luck在這個島上的人民

給個讚

讚: 5.0
英文不好可以打中文就好@@  發表於 2015-12-23 12:49
讚: 5
  發表於 2015-12-23 10:37
我覺得是法條必須再額外補充限制
像"必須告知車主同意,方得有暫時借用或是暫時使用的權力"
才算是完整的限制陌生人使用
避免發生是否真為竊佔或偷取的意圖被破壞,導致原車原地歸還的狀況
另外,如果"假侵占"的這段時間,車輛被動手腳,歸還後沒注意或是沒檢查到
更容易衍生許多問題(裝竊聽器?)
喔..對了..這部分還是請台灣的"立法委員"真正落實他們的權責吧...

給個讚

讚: 5.0
讚: 5
  發表於 2015-12-23 10:38
30#
climaxes 2015-12-23 10:21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5-12-23 12:09 編輯
Higurashi 發表於 2015-12-22 13:05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4727
個人不懂法院運作
一個案件,如果檢察官用A法條起訴,法官認為A法不符合情況,但用B法就可以治罪
那是要判 ...

你說的第一種狀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起訴法條」是指法院就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用之法條,而為科刑判決之意。例如甲男強制猥褻乙女,檢察官依強姦罪起訴,起訴後法官認為應是強制猥褻,故變更檢察官所引強姦罪之法條,為強制猥褻的法條。
但是第二種狀況,以無罪裁決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2條: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
    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
    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所以當該案例無罪判定後,除非是對方良心發現自己認罪或是因為得意忘形逢人就誇稱自己的罪狀,而被記錄成證據,或是有發現新的證據足以證明該被告有罪或是應該被判更重的刑罰,才有可能再重新起訴或再議等後續的動作,否則是無法同一案件重複起訴的(即使是引用不同的法條也不行哦)

就此案例而言,法官的認定該屬民法的侵權行為,而是屬於告訴乃論處理,在刑事法庭無法審理民法案件,所以無罪裁決,而民事賠償的部分是不受刑法無罪判決影響的,只要車主提出民事訴訟即可要求對方就其損害的部分進行賠償~~~~~~~~~~

給個讚

讚: 5.0
讚: 5
客觀!  發表於 2015-12-24 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