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climaxes 於 2015-12-25 14:04 編輯
agua187 發表於 2015-12-24 18:26 ![法官告訴你,這不是偷車哦~~~~~~837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184號
被告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量處有 ...
事實上小弟身邊有很多人跟你一樣都不認同,因為這一點都不符合大家長久以來的正義公理原則,也詢問小弟若真是這樣的話不就人身財產沒有保障了,其實就因為大家都是以客觀行為去判定這是竊盜,而不知道在法律上還得要考慮主觀條件,而你提出的這個案例,在法律的主客觀認定上當然就是竊盜案
第一.該被告辯稱:"是因案通緝,怕被警攔檢,故借騎上開機車,事後因車子無法發動才停放路旁,並無不法所有的意思云云。"從客觀行為來看的確是竊盜行為,因為被告經由非法取得他人之物(客觀行為),據為自己所私用,即使辯稱因為故障而將該失竊物丟棄於路旁,而非據為所有,但這已造成車主無法於原停車處去支配使用自己所有物的權利
第二.從主觀要件來看,也是竊盜罪,因為被告有案在身,怕使用自己所有的車輛,會被警方查獲,所以"借"使用他人未經同意的機動車輛,這在主觀要件下即是有犯意(據為自己所私用)並行為之,不過若是最後該被告有將故障車牽回原處停放,並主張其並無據為己有的犯意,那判決就有可能跟小弟舉的這案例一樣的判決,當然也不否認不同的法官見解會有不同的判決,不過像此案例這樣無罪判決的案例,事實上還有不少哦!!
小弟舉個例來說,把這個案例分成3個階段好了,1.機車被某人"借"騎走 2.騎了4個小時 3.把機車騎回原位停放,
所以當這個案例在第1 2階段的時候,車主發現報警,成案後進入偵查階段,或是當該"借"偷騎車的人因為違規或臨檢被查獲時,那這竊盜罪當然成立,而此案例的狀況則是已經進入第3階段了,車主發現報警後,因為對方在車主會同警方於現場偵查的同時,即已歸還至原處,法官依據並接受此主觀要件來判定對方並沒有據為己有的犯意,不然對方就不會再騎回原位停放,所以才會裁決無罪~~因為法官認定那代表對方沒有要據為己有的意思,應該不需要用到嚴厲的刑法竊盜罪去處理,至於使用機車時消耗的汽油及機件耗損的部分,可用民法侵權行為去請求賠償,而不需要用到刑法竊盜罪,不過如果對方是將機車停放於附近的地方,而被警方尋獲的話,那就構成竊盜罪了哦~~~~~
若你真的無法接受,小弟再舉一個生活上的例子好了,在辦公室或學校裡,同事(學)不在其位置上,你去借用其文具使用後並於歸還時,對方剛好回到座位時看到,這也要用竊盜罪來處理??(因為大家的客觀行為都認為是不告而取,謂之竊,而且刑法的竊盜罪並不會因為你跟對方熟識就不會處理的)因為你用掉了那0.0001cc的油墨,那~不就大家整天跑法院,警察也不用辦其他案件,整天搞竊盜案就好了~~~~~
之前的回文有提到"刑法是一種要把人抓去關,剝奪人身自由,是一個很嚴厲的法律.............."小弟粗淺的認為法官是依此觀念及主客觀要素才會做出刑事無罪裁罰,而告知車主可以民事求償的方式來解決此一事件,正如同小弟之前回覆你發版的文章時提到的"無罪推定論"的觀念一樣,在主客觀條件下不去誤判或是造成冤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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