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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人違規都還那麼理直氣壯嗎?

来源: skiptomylou38 2015-12-10 19:47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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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kiptomylou38 於 2015-12-10 19:50 編輯

https://youtu.be/ZqiDssvOkjk
看完真想對汽車駕駛說"你在大聲什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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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四輪的素質呢? 素質?! 通通滾出高速公路啦  發表於 2015-12-11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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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人很多 .  發表於 2015-12-1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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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se + 5 百百種人 報警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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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uanMao 2015-12-11 09:54 只看這個作者
汽車好棒棒,臉不紅、氣不喘,理直氣壯停成這樣

機車整個路都被吃光了,可不可以把汽車....

很想這樣講現在人違規都還那麼理直氣壯嗎?6338 但是人,才是問題現在人違規都還那麼理直氣壯嗎?8833

停這樣真的很欠打,駕駛還這麼不要臉的要....

這種誇張的違停,光明正大的拍以後要組團了...現在人違規都還那麼理直氣壯嗎?3695
3#
agua187 2015-12-11 10:43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章最後由 agua187 於 2015-12-17 07:46 編輯


https://youtu.be/ZqiDssvOkjk


新聞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E6%8B%8D%E4%BB%80%E9%BA%BC-%E9%81%95%E8%A6%8F%E4%B8%A6%E6%8E%92%E9%81%AD%E6%8B%8D-%E7%94%B7%E5%BC%B7%E6%90%B6%E6%89%8B%E6%A9%9F%E5%88%AA%E7%85%A7-043602076.html
[size=16.003px]真的是很誇張!一名男子自己違規並排在先,被機車騎士拍照存證,竟然不斷對騎士飆髒話,甚至動手要搶走手機,刪掉違規照片,雙方爆發衝突,因為當時騎士後座還載著女友,擔心女友安危,只好順著男子把手機照片刪掉,但其實騎士頭上安全帽還裝有行車紀錄器,男子的惡行惡狀全被拍了下來。
[size=16.003px]
機車行駛在車陣中,下班時間已經夠塞了,前方這台白色轎車竟然還違規並排,機車騎士鳴喇叭示意也沒人理,乾脆拿出手機拍照存證,這時車主終於現身。
[size=16.003px]違規男子:「你在拍什麼東西!你在拍什麼!」男子一出現就一臉凶狠,不停飆髒話,更不斷動手要搶回手機,甚至把機車騎士扯下機車,說要檢查手機裡的照片。
[size=16.003px]機車騎士:「剛不是給你看了!」騎士因為後座還載著女友,怕男子會對女友不利,只好一邊讓男子檢查,一邊將將手機裡的照片全刪了,男子自己違規在先,態度還很囂張。
[size=16.003px]違規男子:「你叭了我就出來了,你可以講嘛!你講我會移嘛,擋到你我會移嘛!」
[size=16.003px]事情就發生在台北市光復南路,9日晚上7點半左右正值下班時間,只有兩個車道,男子還併排停車,機車根本沒地方騎,依照規定只要駕駛不在車上,停車超過3分鐘警方就可以開罰2400元,雖然違規照片被男子刪掉,但其實安全帽上還有行車紀錄器在拍,男子的惡行惡狀全被錄了下來。



以上轉換成法律文如下
車號******車主 , 在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號前並排停車 , 於民國104年**月*日**時**分時許 , 因不滿樓主依法拍攝檢舉違規停車 , 竟基於強制犯意,不斷徒手拉扯樓主雙手,妨害樓主身體自由 , 即觸犯強制罪 ; 又於同日**時**分時許 , 基於恐嚇犯意 , 出言恐嚇:[趕羚羊 . 別惹我生氣喔(台語) ] , 觸犯恐嚇危安罪 .此兩罪皆非告訴乃論 , 警察應主動偵辦 .
法律是這樣規定啦 , 警察八成不會主動偵辦這種小案件 , 想出氣的話 , 還是得燒光碟去當地警察局去報案 , 如果拿的到報案三聯單 , 對方就會受到法律制裁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刑法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305 條        (恐嚇危安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騎腳踏車趴趴走
4#
Antonio 2015-12-11 11:28 只看這個作者
犯了錯,第一時間推卸責任,不敢承擔,惱羞成怒,人性似乎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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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會道歉反省 , 有的會硬凹到底 ...  發表於 2015-12-11 19:57
都是????您真的想太多了喔  發表於 2015-12-11 12:05
生塊叉燒還可以吃~生他不知道能幹嘛?
當下拍完照 趕快騎走吧 別跟她魯 更何況還載女生

妳不知 現在社會恨多瘋子嗎  下次遇到 可能先給你棍子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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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5-12-11 15:59
對了 . 敢拿棍子打人 ,再告一條傷害罪。  發表於 2015-12-11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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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載女生真的要忍 .  發表於 2015-12-11 13:54
剛剛有看到新聞了,希望警方可以主動辦這種惡人。會不會到時是他的父母出來道歉,說小孩躁鬱症發作了?
8#
好懶 2015-12-11 13:01 只看這個作者
我還遇過二線道臨停,要過去得逆向,有些汽車駕駛只考慮自己方便

好像馬路是他家的,停的理所當然。

樓主檢舉之餘,也要注意自身安全。感覺對方有江湖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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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槍的黑道忙著賺大錢,不會為了幾百元的罰單開槍。划不來。   發表於 2015-12-11 14:00
9#
blitzgto 2015-12-11 13:16 只看這個作者
很多.....只要在路上三不五時就會出現你身邊
10#
廷咩 2015-12-11 13:42 只看這個作者
拍照麻煩
有行車紀錄器
回家在截圖不是比較方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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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人  發表於 2015-12-11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