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agua187 於 2015-12-17 07:46 編輯
https://youtu.be/ZqiDssvOkjk
新聞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E6%8B%8D%E4%BB%80%E9%BA%BC-%E9%81%95%E8%A6%8F%E4%B8%A6%E6%8E%92%E9%81%AD%E6%8B%8D-%E7%94%B7%E5%BC%B7%E6%90%B6%E6%89%8B%E6%A9%9F%E5%88%AA%E7%85%A7-043602076.html
[size=16.003px]真的是很誇張!一名男子自己違規並排在先,被機車騎士拍照存證,竟然不斷對騎士飆髒話,甚至動手要搶走手機,刪掉違規照片,雙方爆發衝突,因為當時騎士後座還載著女友,擔心女友安危,只好順著男子把手機照片刪掉,但其實騎士頭上安全帽還裝有行車紀錄器,男子的惡行惡狀全被拍了下來。 [size=16.003px]
機車行駛在車陣中,下班時間已經夠塞了,前方這台白色轎車竟然還違規並排,機車騎士鳴喇叭示意也沒人理,乾脆拿出手機拍照存證,這時車主終於現身。 [size=16.003px]違規男子:「你在拍什麼東西!你在拍什麼!」男子一出現就一臉凶狠,不停飆髒話,更不斷動手要搶回手機,甚至把機車騎士扯下機車,說要檢查手機裡的照片。 [size=16.003px]機車騎士:「剛不是給你看了!」騎士因為後座還載著女友,怕男子會對女友不利,只好一邊讓男子檢查,一邊將將手機裡的照片全刪了,男子自己違規在先,態度還很囂張。 [size=16.003px]違規男子:「你叭了我就出來了,你可以講嘛!你講我會移嘛,擋到你我會移嘛!」 [size=16.003px]事情就發生在台北市光復南路,9日晚上7點半左右正值下班時間,只有兩個車道,男子還併排停車,機車根本沒地方騎,依照規定只要駕駛不在車上,停車超過3分鐘警方就可以開罰2400元,雖然違規照片被男子刪掉,但其實安全帽上還有行車紀錄器在拍,男子的惡行惡狀全被錄了下來。
以上轉換成法律文如下
車號******車主 , 在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號前並排停車 , 於民國104年**月*日**時**分時許 , 因不滿樓主依法拍攝檢舉違規停車 , 竟基於強制犯意,不斷徒手拉扯樓主雙手,妨害樓主身體自由 , 即觸犯強制罪 ; 又於同日**時**分時許 , 基於恐嚇犯意 , 出言恐嚇:[趕羚羊 . 別惹我生氣喔(台語) ] , 觸犯恐嚇危安罪 .此兩罪皆非告訴乃論 , 警察應主動偵辦 .
法律是這樣規定啦 , 警察八成不會主動偵辦這種小案件 , 想出氣的話 , 還是得燒光碟去當地警察局去報案 , 如果拿的到報案三聯單 , 對方就會受到法律制裁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刑法 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305 條 (恐嚇危安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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