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牌照
應備證件:
1.車主證件:
(1)車主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正本或僑民居留證正本。
(2)公司應繳驗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車主印章。
3.新車:車輛之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出廠證明及統一發票。
4.舊車:繳(吊、註)銷或停駛異動登記書(出售或轉讓者需加附統一發票或讓渡書)、原新領牌照登記書。
5.臨時牌照領用期間內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6.汽車臨時牌照登記書1份。
規費:
1.臨時號牌:新台幣150元
2.行照:汽車新台幣200元、機車新台幣150元、拖車使用證新台幣200元。
3.牌照稅:按申請日數及車別繳納使用
(1)機 車 : 5元
(2)小客車 : 41元
(3)大客車 : 23元
(4)貨 車 : 22元
(5)曳引車 : 28元
注意事項:
1.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臨時牌照:
(1)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2)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3)買賣試車時。(以上申領使用期限,均不得超過5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1次為限)。
(4)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申領使用期限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15日)。
(5)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
2.臨時牌照在有效期限屆滿後不得使用,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逾期3日繳回者,罰款新台幣900元。
3.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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