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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道路遭逼車?

版大什麼問題?騎的慢擋路很討厭,可以叭它不代表可以撞它好嗎?就像人很討厭你可以罵他,不可以動手打他好嗎?


這個版本更能還原真相!

2分12秒處, 前方重機為了超車而變換至內側車道後車速明顯降低, 一直到2分48秒處轎車開始加速超越重機, 擋道檔了36秒.

36秒都不用看後視鏡? 果然是小惡碰上大惡. 想耍狠卻遇上一個更狠的.

支持重機去告轎車! 去告! 去告! 去告!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遍! 看結果如何再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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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車時機與動機得問當事人. 影片可看出超車前汽車被前方與右側兩機車包夾, 真要超車, 要嘛超前車, 要嘛超右側車, 但超右車才會變成不折不扣的逼車!  發表於 2015-5-20 00:31
汽車真要撞重機, 就直接從後往重機屁股撞下去就好, 真要逼車, 就直接從內側一直逼到外側護欄就好, 幹嘛像影片中這般"客氣"? 誰去碰誰都還不確定勒!   發表於 2015-5-20 00:14
再看一次汽車從頭到尾都在重機後面不遠處,要超車直接超就好,幹嘛一定要在重機內側的時候超...  發表於 2015-5-19 19:57
兩個都錯, 一個先錯, 另個後錯, 一個小錯, 另個大錯, 去告! 去告! 去告! 狗咬狗一嘴毛的事最精采了!  發表於 2015-5-19 15:27

所謂的逼車條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汽車有同車道超車的事實,這是確定的!但汽車有迫使他車讓道的事實嗎?

汽車選了一個雖然違法的超車時機,但超車空間是夠的,且一開始並無碰撞,碰撞在幾乎完成超越的前一刻才發生,碰撞點在汽車後保桿右側。

而且是汽車去碰機車?還是機車去碰汽車?哪一個才是事實?

事情本就一碼歸一碼,所以我支持重機去告。走上司法途徑,才會讓小惡與大惡深切知道自己惡在哪?!

否則別人講再多,自我感覺良好的人永遠自我感覺良好
我個人還是覺得..有人執意用重機檔道的說法..無法說服!....以台灣的現行法律.重機等同於一部自用小客車..

甚麼叫占用快車道..那影片不就已經看的更明顯了嗎..重機行駛於快車道確實有一段時間.按照常理.他是不應該騎在快車道那麼久
可是從影片當中.可以看出.最好的切入外車道的時機點.剛好已經快要接近交流道了...我想我們都開過車.也騎過重車在快速道路上過..
是誰會在交流道附近切換至外車道..當然是快車道一直走..

這個影片說服不了人....我的看法還是.開車的人就是蓄意逼車..而且用台灣現行的罰責..這位開車的仁兄..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已經錯在先了..重機只要時速不低於最底限速.法律上.四輪它要贏的立基點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