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david26 於 2015-5-9 13:59 編輯
第十二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 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 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 限期領回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 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 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 ,機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 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 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何謂明顯適當位置?屬於一種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
意思是沒有說明明顯位置是哪裡,但是是依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而定
因此此案員警依照其判斷,認為車主的懸掛位置不明顯,依法吊銷,同時扣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六十九條 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受處罰吊扣、吊銷、註銷者,執行 時應分別收繳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後,製發執行單交付 被處分人收執。 前項執行吊扣、吊銷、註銷汽車牌照者,應同時繳送其 車輛號牌及行車執照。 第一項之執行單為吊扣處分者,於吊扣期滿,被處分人 領回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時,處罰機關應將執行單收回 附卷;如執行單遺失者,應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之人切 結附卷。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但是!
問題在於說
交通部發文,要求可重寬認定,並以勸導代替舉發
所以才衍生今天的問題
以上為個人淺見
補充:
有關這個申訴的結果,建議各位可以去看一看他懸掛的位置,
個人認為與這個案子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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