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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03年12月31日最後修訂
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照後鏡 排氣管 車身外殼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可以改裝)。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以下第四點第二項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
■ 改裝排氣管之處罰規定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第16條第1項第2款: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2、第17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3、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4、第43條第1項第3款: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15第4項第2款
[size=12.9200000762939px][size=12.9200000762939px]設備分類
| [size=12.9200000762939px]變更項目 |
[size=12.9200000762939px]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
| 排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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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2.9200000762939px]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 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1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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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2.9200000762939px]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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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 二、本點設備變更須原車輛製造廠、車輛代理商或車輛修理業出具改裝證明及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
| (二)本款機車設備之變更須經原機車製造廠、機車代理商或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機車修理業(以下簡稱機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
設備分類 |
變更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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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要件或檢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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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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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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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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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經機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基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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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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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後申請變更者,須經機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基準,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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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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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變更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其氣體放電式頭燈得免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基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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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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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基準: (1)由燈前一公尺處之頭燈試驗器進行量測,如圖一、圖二所示。(單位為公分)。HH線及VV線為穿過近光參考軸之水平面與垂直面和此螢幕的交叉點。角度HVH2-HH為十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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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光燈需提供足夠清楚的明暗截止線(cut-off)以作為調整之用,在配光螢幕VV線左側為水平直線,而另一邊則不應超越HV/H2線(圖一)或HV/H3/H4線(圖二)上方。 (3)應校準近光光束使明暗截止線水平部分位於HH線下方十公分處,其轉折處應位於VV線上。若校準後無法符合近光燈之配光要求,允許在水平方向左右各0‧五度(八‧七五公分)範圍及垂直方向上下各0‧二度(三‧五公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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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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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點汽車設備變更須經合法業者辦理,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 (二)本款機車設備變更須經原機車製造廠、機車代理商或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機車修理業或與變更項目有關之合法業者辦理改(加)裝。
設備分類 |
變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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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要件或檢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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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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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製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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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應檢具汽車變更登記書、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行車執照、車輛改裝之合法業者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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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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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點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
| (二)機車設備變更:
設備分類 |
變更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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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要件或檢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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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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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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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後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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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與車身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影響駕駛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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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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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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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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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第2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第3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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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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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身外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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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機車製造廠或機車代理商宣告該車型外殼已停產者,可更換同廠牌同型式系列外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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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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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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