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rockychan 於 2014-12-29 14:06 編輯
love0509 發表於 2014-12-29 13:37 ![機車停車格設計討論!756]()
你先實際停個幾台進去再說,而且我也不知道你在那鬼扯汽車幹嘛。
為何會擴大?用點腦袋想一下阿,其他機 ...
鬼扯汽車??? 這是依照你的邏輯呢
所以你的邏輯是鬼扯???
那汽車駕駛就不會問 我的汽車要停哪???
"想要車不被刮,停遠點,大眾運輸也是好選擇"
又在本末倒置了 這跟女性被強暴 說啥衣服穿太少有何差別?
"給你一個肯定慢慢檢舉嘿"
看不懂你在說啥
給你判例 自己去做功課吧
【裁判字號】 98,交聲,552
按汽車停車時,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 規定停放,不得紊亂,且應依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 機關或警察機關就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之規定,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4、16款定有明文。又汽車 駕駛人停車時,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亦有明文。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 稱之汽車,依該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包括機器腳踏車。
停車格之長寬度以目測即可知超出 二部以上之機車或汽車長寬度總和,可知一車一格之停車方 式方屬適法之停車方式,並無庸另以標誌或標字告知警示停 車格使用者
法官也是拿汽車來舉例 請問你還有疑問嗎??? 而且上述論點 我相信隨便問各國小生 他應該也知道 一個車格只能停一台車
方便是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上而且違法嗎?
那闖紅燈也是方便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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