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雲遊台灣 於 2014-10-27 08:51 編輯
1. 警察不是法官 , 依法他只能進行蒐證 , 然後將資料移送地檢署, 警察不能決定對錯是非
你可以堅持提出告訴
2. 警察不是醫師 , 他不能決定你有沒有受傷 . 問題重點是你有沒有去就醫 , 你有沒有去就醫 , 你有沒有去就醫 ?
3. 車速分流 , 車向分道 . 如果你車速不快 , 也沒有要左轉的需求 , 請靠外側車道行駛 .
4. 你可以要求警方以強制罪將全案移送地檢署進行偵辦 . 這是有發生的事實 , 並非造假 . 無論到最後有沒有起訴 , 都不涉及誣告.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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