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遊台灣 發表於 2014-10-27 08:46 ![10/26遭擦撞後對方未知會便離開事故現場,請問後處理事宜7572]()
1. 警察不是法官 , 依法他只能進行蒐證 , 然後將資料移送地檢署, 警察不能決定對錯是非
你可以堅持提出 ...
主要是警察當時提醒我:
若我主張對方是故意,就不幫我用交通事故來做處理
我可以直接到派出所提告(殺人未遂之類的)
但若法官認為證據不足證明對方是故意的會被裁定駁回,對方可以反告我誣告
當下無發現受傷,是回家後脫褲子才發現右膝擦傷,今日(10/27)才會去看醫生並申請診斷證明
我也清楚車速分流的原則,其實事故前我的車速一直很快(警察還說我騎很快XD)
右側有幾台機車車速較慢,故選擇行駛左側
之後路口紅燈才減速到時速40多.....然後對方才超車
目前只要補上診斷證明,警方就能以肇事逃逸強制拘提對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