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cvbb12345 於 2014-12-29 23:03 編輯
事故地點: 新北市板橋中正路 新民街路口
車禍敘述:
圖中A為小弟本人, B為他人
我與B騎於板橋中正路往民權路方向(綠燈)
於同車道上,我在於B的左後方
兩車速度略同,時速應該50上下,不超過60
此時B突然無預警(無打方向燈)
直接要往新民街口左轉
我煞車不及,撞上B車後方,摔出
B方人車無事
我下巴撕裂傷由救護車送往板橋聯合醫院急診,逢了兩針
右上排門牙斷裂,牙醫診斷因斷裂過多,需使用牙釘 戴牙套處理
右腳及右手擦傷,挫傷,左胸挫傷
至今尚在復原中...
車子部分殼刮傷,鎖點斷裂...修復費用約五千多元
至今也第十七天,已有上網申請初判表
現場有監視器錄下過程
做筆錄時,對方宣稱是我騎快自摔,並無撞到他
說法與我有出入
但實際調出監視器畫面,他才改口
醫藥費部分他由強制險支出,其他費用部分未提
態度不是很好,一度想撇責
小弟想問一下
到時,雙方肇事責任如何區分?
就小弟而言,應該有一條"未保持安全車距"
那對方呢? 未打方向燈,還有呢?(我倆在同車道上,他並無切換車道的情況...)
如上法庭,比例大約是多少?
小弟受傷部分是否能控訴B過失傷害?
謝謝!
10/29更新
今天收到簡訊,告知初判表以出來可以前往拿取
研判表內容事先也大約知情,不是很意外
哀...感覺這條未保持能隨時煞停之距離的條款
就和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條款一樣.....無奈
如以上...這樣告對方過失傷害的勝算多大?
今日有稍微詢問一下警察
警察表示...幾乎無勝算,能和解就和解
不知是警察想快速結案還是...
12/29最後補充-結案
事發兩個月過後
對方保險也給付下來(強制險及第三人)約莫一萬初
便與對方聯絡,喬定後續和解事宜
總花費約六萬左右
扣除保險支出還有四萬近五萬
對方也拿出誠意和解
所以最終扣除保險,其餘金額五五分
也就是對方再多出兩萬五千元
次日約於交通分局填寫和解書
兩個月後會收到正式文件
END
最後,謝謝大家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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