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凡塵 於 2014-10-30 05:42 編輯
- 我煞車不及,撞上B車後方,摔出
- B方人車無事
- 我下巴撕裂傷由救護車送往板橋聯合醫院急診,逢了兩針
- 右上排門牙斷裂,牙醫診斷因斷裂過多,需使用牙釘 戴牙套處理
- 右腳及右手擦傷,挫傷,左胸挫傷
- 至今尚在復原中...
複製代碼 他人沒受傷有疏失 您人受傷同樣有疏失
這樣去告他過失傷害 絕對成立
警察不是法官 不用聽他的 若警察說的有用 要法官何用
您的疏失從應注意而未注 可能延續到超速的問題 這一點您要心裡有數
但基本上 受傷只有您一人
他的疏失比您大一些 勢必要為他的疏失負起部份責任
倒是負多少責任 就看您們怎麼談 握多少證據了
有必要可以申請事故鑑定
感覺這初判表有點..... 敷衍了事
若去申請鑑定 請附上錄影證據
警察只有一句話說對 能和解就和解
因為上法院都是下下策 您付出的心力也不少
除非對方態度惡劣 無法溝通
和解金額比合理範圍差距太大等等 才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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