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4-6-5 00:12 編輯
小弟第一次發文
沒想到是這種主題
這故事是這樣的
四月初我被一台汽車由靠安全島的車道直接右轉到我面前造成車禍
我騎在右側車道,直行,時速接近五十(市民大道),
他轉過來時離我只有十公分,
我相信除非我是光速蒙面俠才有可能跳起來閃過
可惜我不是,我撞了
左肩一整層皮磨掉(即使現在新皮出來我還是沒有什麼知覺)
左小臂撕裂傷五針
髖關骨閉鎖性骨折(斷掉)
好險我戴全罩和手套
我的全罩(ZEUS 1200)磨爛,真的磨爛掉
不過也是因為他
救了我一命
我的頭毫無損傷
手掌也是
我的骨頭估計要半年才能恢復正常上班能力
因為要癒合,好了還要復健
最近復原情況好一點
跟對方約出來談賠償
我的項目很簡單
醫藥費(護具,助行器,在醫院的看護)
私人物品(安全帽,手套眼鏡)
車子維修(雅哈哈的車給原廠估,用原廠零件估價約兩萬五)
但因為我車子是2008化油,這維修價格已經到我當初買的快一半了,所以我賣給車行了
無法工作薪資賠償
精神賠償
對方竟然說
你真的半年沒法工作嗎?(我到現在連左腳都還不能踩地上)
你薪水有這麼高嗎?(我是工讀生,時薪一百三,依勞基法上班時數和周休二日換算月薪約30K)
你車子我有認識朋友可以來估價阿(阿你朋友是不是就會壓低價格????)
你上班的地方我有認識的人我要去查
我說好阿,給你兩個禮拜的時間夠不夠?
他竟然只想花八萬塊就把所有的項目和事情搞定耶!!
八萬!!
八萬!!
八萬!!
八萬!!
八萬!!
不提醫療費和骨頭護具拐杖那些的,因為實報
我所有私人物品都是以折舊價無條件捨去跟你報耶
我車子也是到不認識的原廠照實跟你報耶
我薪資賠償還是以餐廳打工價格跟你報耶
不然以我的資格和這養傷期間的原本計畫,
我找的工作絕對超過35K
你跟我說八萬!!
不知道是我太貪心還是怎樣
八萬很多嗎?
這車是我五年一點一滴自己弄出來的
沒有很多改裝精品
但有很多愛
我愛騎車(不是飆車)
但我骨頭就算好的跟正常沒兩樣
你能跟我保證就跟沒斷過一樣嗎?
我不會怕再度遇上你這種想切到"路口的路邊"接電話的人嗎?
不看後視鏡,罔顧他人行車安全,先轉彎再打方向燈
我屌你個八萬
八萬我寧願叫你拿去重修道德修恥和上一百堂安全駕駛
你賠不起哥的機車魂
建議樓主檢附所生損害的證明文書,提供對造參閱知悉,並且逕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尤佳。
因為檢附所生損害的證明文書,
可以消除對造疑慮,表示自己依法有據,絕對沒有不當得利,
- 民法第 191-2 條:
-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 ,不在此限。
- 民法第 193 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 提出擔保。
- 民法第 195 條: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民法第 196 條:
-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而且逕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沒有倘若超過告訴期限,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的後顧之憂,
-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 之。
-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
-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二、時效已完成者。
- 三、曾經大赦者。
-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六、被告死亡者。
-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 八、行為不罰者。
-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1 條: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
- 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
- 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並且調解如果經過法院的核定,
可以不用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或第一審法院的法官,裁定移附調解的迂迴,樓主不能抗告的窘境。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2 條
- 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事件。
- 二、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 三、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
- 前項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
- 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該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序。
- 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 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第 2 條
-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事件,第一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法律
- 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認有調解成立之望者,得以裁定
- 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 前項調解委員會為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 或兩造同意之其他調解委員會,但應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
不過對造可能主張樓主與有過失,或對於自己的生計有著重大影響,請求樓主減少金額。- 民法第 217 條:
-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 民法第 218 條:
-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
- 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但是和解或調解沒有絕對,只要雙方合意或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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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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