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ue125u3 於 2014-3-17 18:47 編輯
真是太離譜!高雄顏姓男子2年前駕車與人發生擦撞,沒喝酒的他竟被警方測出呼氣酒精濃度達0.29,被移送法辦,顏男質疑警方的檢測結果,堅持再到醫院抽血,抽血結果換算成呼氣酒測值僅0.005,檢方隨即將他處分不起訴。
想不到事隔2年後,顏男竟接到該案的酒駕罰單,要罰款1萬9千多且吊扣駕照1年,還要參加講習。顏男不滿,痛批:「明明沒酒駕硬要開單,開單還拖了2年才寄 來,這是什麼政府?」
顏男指出,2012年1月28日晚間7時許,他駕車被人從小路衝出撞到,警方到場對顏男酒測,吹氣測出酒精濃度達0.29超標,因他從不喝酒,當場質疑酒測值有誤,並於晚間9時許趕到附近醫院抽血檢驗,證實血液的中雖有酒精濃度,但換算成吹氣值只有0.005,後來高雄地檢署採信醫院抽血檢驗結果,認定他沒酒駕不構成公共危險,在車禍發生後約兩周,就以不起訴結案。
不料事隔2年多,顏男上周四竟接到高市交通裁決所寄來的裁決書,指他在2年前車禍當天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25到0.4,應罰鍰1萬9千5百元、吊扣駕照1年並參加道安講習。
顏男只好翻出檢方的不起訴書,連同罰單到裁決所申訴,但裁決所卻說「無法裁定」,必須將案件送回原開單警察單位裁決。顏男說「聽到這個我快昏倒了,裁決所竟不能裁決,還要回頭叫原開單單位裁決,那裁決所直接關門不就好了嗎?」
高市交通裁決所指出,為避免一罪兩罰,酒駕案件的刑事罰與行政罰原則上是分開處理的,通常若構成刑事犯罪如公共危險等罪,就不會再寄發酒駕的交通違規罰單;但若不構成刑事犯罪,則要視其酒精濃度是否超標,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裁決所指出,本案會開罰是因警方送交資料顯示顏男當時酒測值0.29,已屬超標,會拖到2年才寄出裁決書,是因為此案牽涉刑事公共危險案件的交通裁決,必須由電腦定期跑資料更新刑案處理結果,但不論如何,依《行政罰法》規定,交通違規案件只要在3年內開罰,均合乎法律規定。
裁決所表示,現在因顏男已提出未酒駕申訴,裁決所審核資料後若認為確無酒駕事實,會將裁決撤銷退回給原舉發單位湖內分局處理。
律師謝以涵表示,他也曾在2005年時因交通違規被開罰單,但卻遲至2007年才收到裁決書,覺得有點困擾。他指出,《行政罰法》3年效期是修法後的規定,「早年就是有人事隔多年才收到罰單,法律才會修改,裁決書隔了2年才寄出縱使不是違法、擾民,也應該檢討有無怠惰問題。」(王吟芳/高雄報導)
資訊來源:這什麼政府啊一張罰單寄2年
![這什麼政府啊一張罰單寄2年1557]() 顏男被控酒駕檢方2年前已不起訴,裁決所現在又寄罰單給他,令顏男很不滿。王吟芳攝
![這什麼政府啊一張罰單寄2年5370]() 高雄交通裁決所的裁決書,寫著顏男的違規時間是2年前,但裁決所到上周四才通知顏男要罰19500元。翻攝照片
![這什麼政府啊一張罰單寄2年6804]() 顏男拿出檢方的不起訴處分書,證明自己所言不假。翻攝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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