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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意車前狀況」 法規亂定罪

来源: maggie 2013-11-19 06:58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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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maggie 於 2013-11-19 07:03 編輯

開車或騎車民眾,不少人都吃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應注意、未注意」條款的虧;明明是遵守交通規則的一方,卻因警方引用此條款,反過來須負肇事責任,該條款因此被網友稱為「帝王條款」。
家住台中的陳先生今年初開車經過一處無紅綠燈路口,遭一輛跨越車道的休旅車撞到車尾。警方判定,陳先生在路口「應注意、未注意」,要負3成肇事責任。陳先生雖覺得自己沒過失,「但為了區區幾千塊修車費上法院太麻煩,只好自認倒楣。」被撞還要賠錢!
若一輛機車在禁行機車道上擦撞到汽車,汽車駕駛即使未違規,警方進行肇事責任分析時,多半也會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註明「汽車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法院判決造成影響。
台灣交通法規真是瑕疵太多!
資訊來源:
http://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119/35447331/%E6%94%BF%E5%BA%9C%E7%AE%A1%E5%A4%AA%E5%A4%9A%EF%BC%9A%E3%80%8C%E6%9C%AA%E6%B3%A8%E6%84%8F%E8%BB%8A%E5%89%8D%E7%8B%80%E6%B3%81%E3%80%8D%E6%B3%95%E8%A6%8F%E4%BA%82%E5%AE%9A%E7%B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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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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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法規一開始應該是用來罰那些故意撞違規的人
因為撞違規可以把事推給違規的
被這條一弄就亂七八糟
就像你看到對方闖紅燈還龜速,你不可以撞到他,不然就吃上應注意而未注意
導致大家在路上盡量違規,反正沒錄到死人也可以說成活人
就算你有錄到也可能會吃上這條

另外還有一條也很誇張
行人闖紅燈但是走在班馬線上,被撞到的話開騎車的罰得比行人闖紅燈多
那行人還要紅路燈秒數做什麼,用突伏前進方式龜爬就好了
你趕撞我你就等著罰多錢,改天說不定就有一些專門這樣被撞死然後凹理賠給家人的人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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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有理  發表於 2013-11-20 07:33
根本字字珠璣...XDDD  發表於 2013-11-19 11:08
正解有理之觀察!  發表於 2013-11-19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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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米 + 5 不加分不行 我很懂您說的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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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應注意 , 能注意而未注意 , 差這三個字就差很大 .

2. 以往是因為沒有證據 , 淪為各說各話 , 所以通常會各打50大板
現在則是因為強調路權 , 加上各種錄影設備的普及 , 證據越來越明確 .
所以更常出現完全對 , 或者完全錯的情形 , 而不若以往的各打50大板了

3. 保護自己 , 無論開車騎車 , 都請裝上行車紀錄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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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交通事故不是由警方判定的,這篇報導根本錯誤  發表於 2013-11-20 03:42
請裝上行車紀錄器+1  發表於 2013-11-19 23:53
4#
wssp2222 2013-11-19 08:51 只看這個作者
這已經吵爛了
台灣媒體就是素質差+惟恐天下不亂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每次都故意省略
纂寫那則報導的記者也有問題 ...

什麼叫做機車在禁行機車道上擦撞到汽車 , 汽車也會被判有肇責 ?
這種寫法好像是在說只要機車進入了禁行機車道就是該死 , 就要負擔所有的肇責 ?
真是狗屁不通 .

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是違規 , 但肇事責任的判定 , 還是得依雙方實際的駕駛行為
來決定 , 再根據違規嚴重性來決定肇事責任高低 .
要不然當有行人闖入快車道 , 汽車就可以把人給撞死喔 ?

這記者真是太不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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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曰:惹熊、惹虎千萬別惹恰查某。現在應該是改別惹到記者!!因為很多記者快變成編劇了..  發表於 2013-11-19 11:11
6#
s9060310 2013-11-19 09:30 只看這個作者
其實如果沒有這條會有更大的問題
撞到違規100%免責不用賠的話
機車不小心騎到禁行機車道被汽車瘋狂高速衝撞...
機車違規在先所以汽車100%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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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說可以闖紅燈OK?但是總是會有闖紅燈這樣的狀況,請問哪邊有人民100%守法的國家?  發表於 2013-11-20 18:56
你又把假設件建立在某一方違規的狀態下,為什麼可以闖紅燈?  發表於 2013-11-19 18:25
一上路就有責任  發表於 2013-11-19 14:40
你可能沒看懂,這條的意思應該是防堵惡意肇事。否則改天你被我抓到闖紅燈我就能安心的高速衝撞你嗎?  發表於 2013-11-19 13:33
本來就該這樣,就跟闖平交道被撞死,家屬還要賠台鐵損失一樣的道理;既然是禁行機車,機車就不能走,假設為什麼要建立在違規的狀態下?  發表於 2013-11-19 11:39
阿爾瑪 發表於 2013-11-19 09:33 「未注意車前狀況」 法規亂定罪296
台灣的官員真的是智障.

像日本一個例子:只要闖紅燈被撞到,那你活該.

立法的人腦袋不清

我好好的車幹嘛沒事找事把他撞爛?
為什麼會有神經正常的人沒事在街上找違規再讓自己出車禍?
本身也會遭受損害阿~!

這樣搞到後來違規最大,沒有人需要守法了..........
法律上的"應"字不是代表"應該",是具有強制的意思。
台灣法律就不知道是誰去編的...
但現在也很能更改
給timtomli  
妳拿台鐵例子很不恰當
其他地方 我不清楚 我只有在彰化台中台北騎過車
都會區來說  妳不可能完全不會騎到禁行機車 有時到禁行道還是一份保障
一個是對的規定  一個是錯誤的規定  
一樣都是交通工具  有一定能力行駛在路上  為什麼要拿走我的路權
妳被偉大的政府洗腦成功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