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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囉~會被檢舉唷!!還會送法辦唷!!!

原文章由 mickeykai 於 2011-9-5 12:32 發表 注意囉~會被檢舉唷!!還會送法辦唷!!!854

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類的事件應該都以185條起訴的吧,法條有的制定的時候,都會留給法官一個判斷空間,也就是自由心證
185條第一項後段有寫到 [以他法至生往來之危險者] 至於有沒有辦法判斷,學說跟實務又有不同看法,就像今年的起雲劑
檢察官以第191-1條起訴,實際上看法條內容,應該以第191條起訴,那為什麼要這樣起訴
因為第191-1條的罪刑較重,比較符合民意,台灣的法律制定以法官自由心證之專業判斷為主,但近年民意趨向
如果以普羅大眾的看法來看,大家可以自由評斷,這樣的行為究竟大多數人認為不會危險還是很危險
再來,以這樣危險的情形,在一切客觀條件不穩定下
路上有砂石,輪胎等等之不確定因素,以正常方式過彎亦或這種方式過彎比較安全?

[ 本文章最後由 waps669 於 2011-9-8 14:56 編輯 ]

回覆 78# kimirr 的文章

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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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要先損壞或壅塞.............
所以這是在已肇事狀況下才成立!!
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這一點 依字面上解讀為 或是以其他方法導致產生往來發生危險因素的人
當然是要在已危險發生當時去敘述
在依比對照片 前後及對向尚無往來車輛
所以還是得依動態畫面當時之交通狀況提告為成立

各位陪審團請繼續.....

[ 本文章最後由 136文哥 於 2011-9-8 15: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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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136文哥 於 2011-9-8 14:57 發表 注意囉~會被檢舉唷!!還會送法辦唷!!!3879
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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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要先損壞或壅塞.............
所以這是在已肇事狀況下才成立!!
各位陪審團請繼續.....

185條第1項應該是這樣看的
造成公共危險的手段==>損壞或壅塞或以他法 (這裡的他法就是那位仁兄的側掛行為)
造成公共危險的客體==>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 (陸路就是公道了)
公共危險的定義是該行為足以誘發公眾危險,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這才是公共危險罪的立法精神


185條第1項的構成要件就是"陸路&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1.陸路=>公眾往來的北宜公路
2.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危險"二字,要用客觀立場解釋,也就是一般人立場認為"過彎屁股不在椅墊上&膝蓋磨地&壓車過低"這三種姿勢安不安全?檢察官當然本一般人立場認為,那位仁兄的卡普行為已對他人產生想像的危害;至於前後究竟有無車輛?實際道路狀況?那些都是檢察官須要舉證作為函送的基礎,不是我們小老百姓說的算(除非你也能進行調查,試問你有隨意調閱路邊監視器的權力嗎?),否則不可能主觀上認為沒車就沒危險了事。
(順帶一提,民眾投訴的應該是影片(影片我整段看過了),事主後面還跟著版上的車友,而不是單單媒體播報那張照片)

總之,只要做到以上列舉的構成要件,自然有被函送甚至起訴的機會,至於會不會論以公共危險定罪,法官還是要依個案審酌行使審判權,和是否被檢察官函送根本是兩碼子的事。

[ 本文章最後由 kimirr 於 2011-9-11 09:24 編輯 ]
三代勁戰799-KTX 、勁戰120-JAX、RV150 199-BEX--你們的魚眼TMD也打太高了吧
又不是妳們被抓~有用嗎!
真可笑~飆山~跑山~又怎樣!

回覆 84# 鼠宇盛 的文章

沒錯 不是我們 但願你是下一個
真的是玩車界的那顆 老 鼠 屎!!!!!!
在飆阿 就是有你這種人
又怎樣?掃飆的出來我看你還能怎樣
看到這種留言真的有夠火大注意囉~會被檢舉唷!!還會送法辦唷!!!2964

[ 本文章最後由 CUXI.831 於 2011-9-11 04:04 編輯 ]

回覆 85# CUXI.831 的文章

掃飆如果真的出來...
他絕對會先攔你大頭那台....

回覆 86# lkksppz 的文章

嗯...
話說你得的車也差不多阿注意囉~會被檢舉唷!!還會送法辦唷!!!2644
88#
G8G 2011-9-11 14:32 只看這個作者
看樣子也還好阿
不然我偷拍隔壁老王騎車
看看甚麼叫真正的危險駕駛!注意囉~會被檢舉唷!!還會送法辦唷!!!9892
路口隨便站個幾分鐘
就可以看到比在山道上卡普還危險的畫面了!
痾...
一堆法條法規,有必要這樣?
就算貼出來,也沒有幾個人會認真的把貼出來
的法條一一看完~

回歸到問題點
山道卡普,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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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不違法,但,危險注意囉~會被檢舉唷!!還會送法辦唷!!!7246
技術好就算了,有些技術差的還硬要掛~
我比較沒膽,技術差,所以在山道沒有卡普過~
因為我也不會注意囉~會被檢舉唷!!還會送法辦唷!!!2509
享受騎車樂趣,悠閒騎車    ~  不必騎車拼性命   
原文章由 kimirr 於 2011-9-8 15:28 發表 注意囉~會被檢舉唷!!還會送法辦唷!!!7957

185條第1項應該是這樣看的
造成公共危險的手段==>損壞或壅塞或以他法 (這裡的他法就是那位仁兄的側掛行為)
造成公共危險的客體==>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 (陸路就是公道了)
公共危險的定義是該行為足以誘發公眾危險,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這才是公共危險罪的立法精神

185條第1項的構成要件就是"陸路&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1.陸路=>公眾往來的北宜公路
2.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危險"二字,要用客觀立場解釋,也就是一般人立場認為"過彎屁股不在椅墊上&膝蓋磨地&壓車過低"這三種姿勢安不安全?檢察官當然本一般人立場認為,那位仁兄的卡普行為已對他人產生想像的危害;至於前後究竟有無車輛?實際道路狀況?那些都是檢察官須要舉證作為函送的基礎,不是我們小老百姓說的算(除非你也能進行調查,試問你有隨意調閱路邊監視器的權力嗎?),否則不可能主觀上認為沒車就沒危險了事。
(順帶一提,民眾投訴的應該是影片(影片我整段看過了),事主後面還跟著版上的車友,而不是單單媒體播報那張照片)

總之,只要做到以上列舉的構成要件,自然有被函送甚至起訴的機會,至於會不會論以公共危險定罪,法官還是要依個案審酌行使審判權,和是否被檢察官函送根本是兩碼子的事。



那影片我其實也是早整段看過
而我相信交通警察認定造成公共危險原因不是因為卡普的姿勢
而是超速競飆 ......因為是在依影片所得的資訊

但是在這資訊裡頭卻是缺乏一個重要因素
也就是未有國家級認定之測速機器憑證
所以要在要告發超速當時 所測得的速度是未知?
用一般影像換算速度 又缺乏公證....

最後還是希望大家理性探討
勿針對他人隱射等....影響而違反版規
因為在這裡不管討論贏了或輸了
都對本案判決結果沒有絕對的影響
但是對於如何維護及爭取的權益卻是息息相關
至少都能讓我們知道日後如果發生類似相關案件時
該如何自處及自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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