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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mickeykai 於 2011-9-5 12:32 發表 首先要先看 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 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險罪 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的又愚昧了,不知道哪一條有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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