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章由 rexma 於 2011-9-12 11:39 發表 ![注意囉~會被檢舉唷!!還會送法辦唷!!!2507]()
恕刪。。。。。。。
飆車行為會不會成立185?參考77年台上2459號判例:
視飆車行為的人數.時速.佔據馬路的情況以及當時的車流狀況等,根據經驗法則客觀判斷有無導致往來的危險?
1、依當時的人數.車速.佔據馬路的情況及車流狀況判斷,如已壅塞陸路者→壅塞陸路罪.
2、雖未達完全霸佔馬路的情況,惟視情況如蛇行等,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他法.
2、雖未達完全霸佔馬路的情況,惟視情況如蛇行等,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他法
它法應該是指交給其他的法律去辦。如果其他法律沒有,那就是沒辦法。
附上一段網路上擷取的內容,以下內容原文是簡體版。
在很多人看來,制定刑法是為了打擊犯罪,為了懲罰壞人。我國《刑法》也開宗明義的規定,制定刑法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事實上,早在近代資本主義發展初期,西方一著名刑法學家就提出,刑法是保護被告人的權利憲章,通俗地講,刑法是用來保護“壞人”的。
美 國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被稱為世紀大審判,在刑法界產生了重大影響。據報導,辛普森案結束後,主審法官說了一句意味深長的話,“全世界都知道辛普森殺人 了,但是法律上不這麼認為。”辛普森被判無罪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員警違法取證,認定殺人的關鍵證據,如作案工具等沒有被法院采信。法官的理由也很明確,不 能為了認定辛普森殺人罪成立,而縱容員警違法辦案。寧可犧牲個案,也不能放任公權力的恣意。
我想說的應該是是,法治的國家( 我們應該是吧 ),無法可管就快點修改法律。( 修改法律的人叫做 立法委員。 )
[ 本文章最後由 mickeykai 於 2011-9-14 08:13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