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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先看
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 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險罪

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44)  行政函釋(3)
第174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5)  行政函釋(1)
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0)
第176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5)
第177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行政函釋(2)
第178條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79條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80條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4)
第181條        決潰隄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82條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183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法官解釋(1)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5)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5)
第184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行政函釋(1)
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3)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28)  行政函釋(1)
第185-1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5-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2)  行政函釋(5)
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7)
第186條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9)  行政函釋(2)
第186-1條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87條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8)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72)
第187-1條        不依法令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燃料、反應器、放射性物質或其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7-2條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政函釋(1)
第187-3條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政函釋(1)
第188條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6)  行政函釋(1)
第189條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第189-1條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同。
       
第189-2條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90條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90-1條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行政函釋(1)
第191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191-1條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92條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行政函釋(1)
第193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2)  行政函釋(1)
第194條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小的又愚昧了,不知道哪一條有相關。。。。。

[ 本文章最後由 mickeykai 於 2011-9-5 17: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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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990kimo + 1 把我六法貼上幹嘛?
↙彬仔↗ + 5 內容豐富
136文哥 + 5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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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條  依條子心情開單 注意囉~會被檢舉唷!!還會送法辦唷!!!3328 (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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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文哥 + 5 有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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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一點生氣.多一點幽默
勸敗團受害者簽到區
這個就跟汽車開在機車道沒事   

然後機車騎在禁行機車道上面會被罰錢一樣的意思
參與人數 1經驗值 +1 收起 理由
霧隱狐 + 1 只有機車"優先" 但有"禁行"機車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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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kofx00 於 2011-9-5 11:13 發表 注意囉~會被檢舉唷!!還會送法辦唷!!!6023
駕照的考題你可能都讀到背上去了

所以我想知道你到底怎麼考到的

你跟我說你駕照拿比我久幹嘛?

你是想炫耀什麼嗎?

一個正常人需要什麼事情都用跟"流水帳"一樣的法條來約束嗎?

就像加我分那位講的

一個有道德的人是不需要法律約束的

這兩句的道理你懂不懂?

這跟端什麼牛肉還有說明道路管理條例公共危險罪內容有什麼關係?

有讀過書的應該都懂是什麼意思

可是我覺得你看不懂

看完你上面那些回應

我發現你的思考邏輯很跳

東扯西扯

好像小孩子093.gif


注意版規:嚴禁所有挑釁或任何可能引起爭執之激烈言詞,

原文章由 kofx00 於 2010-8-4 00:09 發表 注意囉~會被檢舉唷!!還會送法辦唷!!!3664
其他就剩嘴砲...

這就是你的道德
唉~~那就真的就剩嘴砲了
要你說個道理出來
想必你想破頭還舉不出條例法規
光是要人遵循你的道德行事
我很想問 你是誰啊

乖一點....等會兒叔叔買糖給你吃啊注意囉~會被檢舉唷!!還會送法辦唷!!!6575

真有辦法就像上61樓一樣去找法規
不是這裡討嘴砲
舉例:我發覺(自由心證)你的頭照同傾角度太傾斜(已影響到我這個用路人感覺危險)
依照你自己的道德標準是否也該去自首"觸犯公共危險"呢

[ 本文章最後由 136文哥 於 2011-9-5 17: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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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姿勢 要用在對的地點跟路段
在山路 影片中也看到了
今天是對象沒來車 如果有來車的話?
好好的騎乘不能嗎?
台灣有賽車場汽機車都有
或許花錢的人少
但很多運動你要場地好你也是要花錢
而不是我不想花錢 我就跑到山上

監理站教學影片 有誇張到這種過彎方式?
一天到晚都有人在山上這樣跑
夠了沒? 我撞上去 追撞 我還要自己賠自己
你跑的很爽 我擔心的要死
RV風順順當然好 要熱血 賽道拜託...

PS: 在小老婆這種每天開團跑山
多數人都在跑山的地方
想要說實話 都會被砲的很慘
也難過人家觀感會不好
一直強辭奪理 鑽漏洞
要合理化 在這之前 你怎不去想
我為啥不要先改變 讓大家知道 玩車是好的事情
修正大家的心態 而不是一直鑽漏洞
找藉口 這樣只會讓社會大眾 在去看到玩車人醜陋的一面
謝謝

回覆 65# CUXI.831 的文章

可是影片中的車主並沒有跨越雙黃線阿
所以跟對向有沒有車無關吧?
我覺得...
文哥說的沒錯耶= =

這樣就要移送法辦...
你們一定沒來過高雄= =
太誇張了...
參與人數 1經驗值 +5 收起 理由
↙彬仔↗ + 5 要不然怎麼會分南北台灣...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經驗值 +5

其實山道跑得快最多就超速

公共危險真的過當

而且有一定的速度要過彎也是用身體的重心去過彎

不然要轉龍頭過彎嗎? 噴出去摔到對象是否也要來條公共危險罪

不要只會說觀感談法規

要談法規的話不知道有沒有人騎車到現在"完全"沒超速過

差別是嚴不嚴重、有沒有被抓而已...
~不斷超越 沒有極限~
回歸到起點...........跑山為什麼要側掛跟磨膝蓋?
別把耍帥合理化......
不聽老人言,吃虧在眼前!!
會這樣過彎的人~~騎車不超速
比我中樂透還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