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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被YAMAHA版主 阿冰亂刪文

去問鯊老大 不是最快文章被YAMAHA版主 阿冰亂刪文5622

然後再等你裝 再發一篇 GTR的詳細安裝文

看是否需要修什麼等之類 順便造福一下板友

又順便可能上了大學部 這樣不更快 又更開心點?!

[ 本文章最後由 chobits05 於 2010-10-2 09:03 編輯 ]
做「對方要的﹗」而非自己「想給的﹗」

希望接下來一切都順心 !!

回覆 29# tearain 的文章

我不認同你的說法
應該是阿冰版大必須提出我違反版規的地方
就像法院判定一個人有罪,也必須具體提出證據說明
違反哪一條法律一樣

如今沒辦法具體提出我違反哪一條版規,就不該刪文
而不是不依照版規來刪文,事後又要被刪文者自行舉證
這樣完全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回覆 31# chobits05 的文章

大家都喜歡來版上求藥...
不去問專業的技師...
不照板上規矩來被丟資源回收又來取暖,
然後狂砲版務,

這就是大部分人的問題...
受到批評優先抨擊回去,
而不是優先做自我檢討!

明明PM就是那嚜的好用(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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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aayne + 5 取暖順便賺個文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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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廠品~
風鏡/照後鏡前移
良輝傳動
Z1前叉內管組
~人身部品~
SF-6
SBK II (Carbon)
307P 休閒防摔衣褲 (SAS 護具)
原文章由 chobits05 於 2010-10-2 09:02 發表 文章被YAMAHA版主 阿冰亂刪文6442
去問鯊老大 不是最快文章被YAMAHA版主 阿冰亂刪文2473

然後再等你裝 再發一篇 GTR的詳細安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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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我被刪文無關吧,是否被刪文與打電話詢問是兩回事阿
如果版規有這樣寫,我被刪文可以欣然接受!!
但問題是版規沒有這樣寫~就代表我有在YAMAHA版發問的權利

我想直接討論板規的部分會比較實在,談論到打電話詢問的問題
與一開始的主題真的離題太多了...

[ 本文章最後由 咖啡王子 於 2010-10-2 10:52 編輯 ]
原文章由 qoospla 於 2010-10-2 08:54 發表 文章被YAMAHA版主 阿冰亂刪文2541
實際安裝例子
在小老婆沒有
可以去鯊魚工廠找找呀!!
或去工廠問
一定會找到答案的
我的朋友就有你要的答案了
只是我沒照片而已
他是裝K1  用GTR原廠內土除  不是AERO的
他的K1是黑色氣瓶 其他都銀色的樣式

你要的答案
在這裡沒有
可以去別的地方找
不一定要在這裡找到答案的 ^^

這位大大您說的很好,您也認同
實際安裝例子 在小老婆沒有
那我就更不明白我被刪文的原因了!
既然找不到例子,我又未違反版規,為何被刪文?
本人對機車改裝不懂,所以是新手!
對搜尋的方式[關鍵字]或許有誤,所以找不到以前大大PO過的文章。

就樓上文章而言,每個人都可能會犯錯,不管是不是版主。
既然犯了錯,至少要讓他知道錯在哪裡?
那要怎麼讓他知道錯在哪裡呢?......去爬文.......這三字絕對不是最好的答案!

我是新手,我就是找不到要的文章,要我去爬文者一定知道文章在哪裡,
您可以高抬雙手幫忙找一下,然後告知這裡有並警告你的文章可能會被刪文!
一來發文者有所警惕這麼簡單自己怎麼會找不到呢?二來若被刪文也無話可說,不是嗎?

每個人都可以認定每一件事,但另一個是否如此看法就不得而知了!
新手就是需要前輩們的教導,給他方式(如關鍵字為何?)不要三個字就解決『去爬文』。
這樣會讓『新手』感到很悲哀的,因為我們是『見習生』啊!
若沒有在我們有錯的時候教導一下,那我們怎麼變得更好呢?

希望刪文時能順手給他方向(不是去爬文這三字哦!),讓他知道自己錯在哪裡,這樣可以避免此爭議事件產生!
如同小弟有篇PO文被大魔王移了2次跑了3個版面,這過程都與大魔王討論,最後才定案放置。
若刪文也希望在私訊中就能解決,除一PO上大家就反應會被刪者外,讓被刪者知錯才是教導他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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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丸 + 5 字字珠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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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由 咖啡王子 於 2010-10-2 10:46 發表 文章被YAMAHA版主 阿冰亂刪文513
我不認同你的說法
應該是阿冰版大必須提出我違反版規的地方
就像法院判定一個人有罪,也必須具體提出證據說明
違反哪一條法律一樣

如今沒辦法具體提出我違反哪一條版規,就不該刪文
而不是不依照版規來刪文,事後又要被刪文者自行舉證
這樣完全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在小老婆裡  所有的文章都有存底備份
因此  只要適當舉証後  即可回復

站規賦予版主管理的職責
移除他們認為不適切的文章  本來就是他們的權責範圍的事

版上文章一秒幾十萬上下  誰那麼有空陪你玩
『 你又不是我,你怎麼知道我沒爬文的詭辯遊戲』
有疑慮  依管理權責先行移除?  這有任何疑問嗎??
在質疑管理者時   你從頭到尾  又不願意舉証自已作過功課

是啊!!  法律沒有証據是不能判罪
但是  嫌疑犯 收押禁見  這沒什麼問題吧!!

而且你弄錯了一件事
版主存在的價值 是維持討論版的秩序
而不是為你一個人服務  還幫你找文、舉証咧
你作出了疑似違反版規的行為
不在第一時間自清  
而選擇玩文字遊戲跟管理人員抬槓
那想要無罪釋放啊!!
繼續打官司吧!!   

反正現在看來,其實你對你自已提出的問題的解答
根本一點也不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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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14261017 + 5 就只是取暖!(豆
19701024 + 10 字字珠璣
chobits05 + 5 這裡是私人架設的 其實他講怎樣都行 我認為 ...
凡塵 + 10 字字珠璣
wwaayne + 5 其實.....原PO衝文章數XD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經驗值 +35


人就一世    何不活的  多風  多雨  多雲  多月
也許辛苦些  便是  傷了  痛了  也是活著

回覆 37# tearain 的文章

我更不認同你的說法了
本版站規明確規定 :
19. 如果違反以上規定,管理員有權利及義務將您的文章刪除、扣積分、停權甚至砍帳號,入境請隨俗,也請您多包涵。
站務會視狀況給予天數不等的停權/禁止發言等處分,情節重大/累犯者將砍帳號處理,請各位自重。

版主是要移除違反規定的文章
而非你所說的移除他們認為不適切的文章
  

此外,你提及收押禁見的問題完全引喻失當
基於刑事訴訟法中,無罪推定原則是指被告在未為法院有罪判決前是屬無罪之身。衍生出來不自證己罪的原則,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是檢察官要負舉證的責任,被告不必證明其為無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羈押-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由此可見,此案完全無法比擬收押禁見的原則,懇請您了解相關的法條在
來談法律會比較實在一點!!

[ 本文章最後由 咖啡王子 於 2010-10-2 11:52 編輯 ]
39#
凡塵 2010-10-2 11:57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章由 咖啡王子 於 2010-10-2 10:46 發表 文章被YAMAHA版主 阿冰亂刪文8326
我不認同你的說法
應該是阿冰版大必須提出我違反版規的地方
就像法院判定一個人有罪,也必須具體提出證據說明
違反哪一條法律一樣

如今沒辦法具體提出我違反哪一條版規,就不該刪文
而不是不依照版規來刪文,事後又要被刪文者自行舉證
這樣完全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容我跟您說明一下
法院判一個人有無罪 的確是依靠具體證據說明
即使證據不足 只要心證已成 仍可判決有無罪
至於提出證據 是檢方的事 不是法院的事

您的文被版主認為違反版規
在他的職權範圍內 心證已成 所以刪文
您到校長室來按鈴申告 是論壇附予每個人表達意見的空間
如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
在論述過程中 兩造雙方都必須提出事證來證明自己
這是您的義務 所以您該舉證 這並非本末倒置的做法
這反而是您的義務 不然就不要按鈴申告 不管您遇到的事合不合理

既然您按鈴申告 就請大魔王出來裁定
至於阿冰版主及您各自的舉證 誰比較齊全 合理 就看大魔王心證
這樣您懂了嗎

================(增加部份)================
您也太認真的吧 收押禁見只是一個比喻
是對您的文被刪掉的一種比喻
您卻拉出一大堆收押禁見的定義來反駁不適用
若要論不適用 您提出的法條也根本不適用
羈押是押人 又不是押文 刑法在這裡也不適用
您也沒比較對啊

況且 今天是您按鈴申告對版主的處份不認同
不用舉證嗎
難道現在咱們前總統被關到現在
幾次的出庭抗辯 希望獲得釋放
解除羈押 難道他都沒有準備 提出反證的義務嗎
拜託

[ 本文章最後由 凡塵 於 2010-10-2 12:07 編輯 ]
參與人數 4經驗值 +16 收起 理由
ken14261017 + 5 就自以為啊!嘆~(豆
mydark + 1 法律人啊~
tearain + 5 你們學法律的真麻煩 /大笑 (茶) ...
wwaayne + 5 不能同意更多了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經驗值 +16

啣花翦石奏竹笙
蟠龍銀瀑農自耕
陋室簡屋埋名戶
孑然如洗縛志伸

掬水映月撫琴箏
焚香吟賦歲漸增
閒風逸雲嫋嫋處
寫實尋真負平生
再發一篇描述完善一點讓大家看的懂也清楚你確實已經爬過文
不是更好嗎?
在這邊爭來爭去   實在很無意義!!

會員那麼多人!!!每一個新手都跟你一樣的作法!
論壇就塞車了!!都因為每個人都對於小老婆的執法有意見
版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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