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
原文章由 oo00oo74 於 2010-2-13 01:27 發表 轉貼 第 十六 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原來機車改照後鏡也可以罰 汽車 貼不透明反光貼紙也會罰 為什麼這些違法的東西 到處都在賣??? 難道總統.市長.一些局長部長的座車上 都沒有貼不透明反光貼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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