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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查了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 重大發現

11#
ckdfyk 2010-2-13 11:52 只看這個作者
針對營業車是為了
保護乘客的安全吧
如果有人在車內遇害向外求救
外面卻看不到裡面那不就慘了

車~寂寞的陪伴者
12#
MotoG4 2010-2-13 12:25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章由 a095571 於 2010-2-13 03:13 發表 剛剛查了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 重大發現583
16條其實都是在講汽車的 不是針對摩托車!!!!
只是現在警察都再亂開而已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以上轉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站

意思就是說 汽車的規定 通用在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所以?警察有亂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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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是什麼?可以吃嗎?! NO. 533 ( 2007-1-18 )~2011.02.20 13:16:25 漫長的4年多~
那現在到底有沒有什麼法規 是在寫機車的阿??
我找來找去都是在寫汽車的
原文章由 RACING799 於 2010-2-13 09:26 發表 剛剛查了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 重大發現7344
有沒有必要這麼小題大作?!

會不會很無聊阿= =


你如果遇到警察開你單的時候

妳在跟她說吧.....
15#
MotoG4 2010-2-14 18:36 只看這個作者

回覆 13# oo00oo74 的文章

你有看"清楚"嗎? 都用紅字了還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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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是什麼?可以吃嗎?! NO. 533 ( 2007-1-18 )~2011.02.20 13:16:25 漫長的4年多~
16#
ataidx 2010-2-15 01:53 只看這個作者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其實你重點沒有複製到,是"致影響行車安全",但現在警察都把裁量權限縮至零.....
17#
ataidx 2010-2-15 01:54 只看這個作者
照理說... 要有影響行車安全才可開罰
而不是有改裝就可開罰...
但是很多警察都把職權裁量限縮至零... 有改就開單...  而沒有去思考真的有影響行車安全嗎?
且警察受訓並沒有學習車輛工程,所以對於改裝的程度也無法判斷,
因此所謂的影響行車安全應該只是對最一般顯而易見的行車危險,例如:燈不亮,車燈刺眼之類的.

[ 本文章最後由 ataidx 於 2010-2-15 02:00 編輯 ]
18#
woi 2010-2-15 03:22 只看這個作者
不知道該說些什麼
要讀也請讀通讀仔細好嗎??
一知半解又發上來~誤導更多不懂的版友們剛剛查了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 重大發現7396

不然也請爬文
「汽車」的定義法規解釋站上至少講過好幾遍了...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
,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基本上是說你後照鏡拔掉或是根本壞掉不修才會罰,
我沒看到他有說"改"後照鏡會罰的...
小嵐塵封中...
是不會去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嗎?
後照鏡本來就屬於可變更項目,要求只有兩點
1.應與車身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影響駕駛人視角。
請不要斷章取義自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