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又沒有分貝儀器測量,又不是監理站的驗車人員
怎麼知道分貝有多少呢? 排氣管內部不是裸視可以判定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使用 儀器檢查機動車輛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所以,檢測判斷車輛是否產生噪音,其權限並不在警方,若警方恣意以汽車「製造噪音屬實」為由 開單舉發,就是很明顯的違法行使職權。
而且,警方說沒有裝備消音塞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很顯然警方誤會法條的意思,他意思是說以上設備不全,並不是說"排氣管的消音器設備不全",這兩個中文文法是不一樣的意思
頓號相當於"和" 意思如下:
(燈光 和 雨刮 和 喇叭 和 照後鏡 和 排氣管 和 消音器) 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這就像是數學的 (A,B,C,D,E,F,G)n = An,Bn,Cn,Dn,En,Fn,Gn
我想警察把法條讀成: (排氣管的消音器設備)不全
簡單來說 : 排氣管設備不全跟消音器設備不全是兩回事
看來這兩位警察數學太差,連國文也不太好
如果按照警方的意思,燈光也有消音器? 雨刷也有消音器? 後照鏡也有消音器?
再者,原廠排氣管本身就沒有消音塞的東西
下次遇到,可以請他拿出法條,然後問他上面頓號的意思
如果跟他解釋完惱羞成怒的說:有問題去申述,你可以說這樣的行為是擾民
拿到罰單在?天內去地方法院有設交通法庭辦理交通案件,聲明異議
話說我被開過未依照號誌行使和未帶安全帽....因為良心譴責自己,所以認同警察開我紅單
以上希望能幫助上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