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啥現在超速跟都要用照相的?
2.還有為何超速可以連續開罰?
回答1:這個...因為要有證據嗎?
還是根據行程法第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還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這一題沒聽過,還請樂咖大大告知
回答2
因為第 85-1 條已寫明得連續舉發
而超速是一行為,但是卻是連續違規,每一隻固定式的照相機就代表一次的行政處分,並且大法官釋字第604號已明白指出,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雖然604號的故事是違規停車多次開單的故事,但是套用在超速是一樣的道理的
樂咖大大,行政法是哪一位名師授課的阿?
還有...要考公職嗎?怎麼還分心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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