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亂開單
無法無據!
算不算是違法違憲?
違法...有機會算,
違憲...很難承認
不要被電視上那些人誤導了
一整天在喊"違憲違憲"的
都是在嘴砲啦
全中華民國可以正式說違憲的只有大法官
大法官說的才算
那要怎麼讓大法官說呢??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
所謂的違憲
指的是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
因此需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意涵
進而判斷法律或命令有無違反憲法的意涵
所以人民要申請釋憲
Q2: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解釋憲法?
A: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 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第2點是重點,意思就是說
你要去告那個警察違法開單
然後一直上訴
告到沒辦法再告了
確定就是這樣了
才能申請釋憲
警察亂開單
除非你有很強烈的證據
證明他違法
否則頂多只能申訴
說警察"裁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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