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wa-ninja 發表於 2014-7-20 23:02
我想人民並沒有義務去摧促行政機關要作成對自己不利的決定
從人權保障的觀點
只要行政機關後續沒有將具體 ... 我想人民並沒有義務去摧促行政機關要作成對自己不利的決定
從人權保障的觀點
只要行政機關後續沒有將具體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受處分人
且教示應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則人民連理都不用理政府
所以,截至目前為止我都還沒收到後續正式裁決書
我就有權當做什麼事都沒發生
由於樓主提及:
但是若監理機關遲不做成行政處分,我根本沒有辦法向鳳山行政法院遞狀提撤銷訴訟, 所以敝人建議:
樓主可以依據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應到案日期(非違規時間或填單日期),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可以當場裁決, 並且交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以速樓主後續提起行政訴訟的撤銷訴訟。
如果案件已經移送該管處罰機關,樓主可以提前到案。
因為這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被通知人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者,處罰機關應即處理;其提前到案,
而該案件已移到者,亦應處理之。
所以沒有催促疑慮。
當然行使與否,這是您的權利, 只是樓主可能需要靜候,超過應到案日期兩個月的三個月內,例如: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
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
日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但警察機關管轄部分,應於通知單送達且
逾越應到案期限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
至於行政罰(罰鍰)的裁處權(裁決)在於行政機關(交通事件裁決所),例如: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3 條第 1 項: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 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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