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關於網路面交糾紛!!(9/2已處理!!)

原文由 wangalien 於 2008-8-15 12:13 發表
通聯記錄...
你是說證明兩個人通過電話的通聯紀錄
還是證明他說過那句話的通聯紀錄呀??

前者似乎不代表甚麼...
後者..市井小民想要那個...在等100年吧



是想證明他有說過那句話-.-

目前以打電話給消基會詢問過了
他是要我們先寄存證信函給他
但是我們並不知道對方的全名和地址....
要如何解決呢??

回覆 #21 cvbb12345 的文章

你們雙方現在已經撕破臉了嗎??
我覺得
你先拿去給他修
叫他開個"簡單的證明"並且"雙方簽名"
雙方留底

如果日後他真的要揮
也不會甚麼籌碼都沒有
如果發現異常
搶先一步打電話去他家
呵呵
因為有簽那個證明
就會有些效用
Take It or Leave It
原文由 wangalien 於 2008-8-15 12:30 發表
你們雙方現在已經撕破臉了嗎??
我覺得
你先拿去給他修
叫他開個"簡單的證明"並且"雙方簽名"
雙方留底

如果日後他真的要揮
也不會甚麼籌碼都沒有
如果發現異常
搶先一步打電話去他家
呵呵
因為有簽那個證明
就會有些效用



還不至於啦!!
不過他就是連開的證明都不願意..關於網路面交糾紛!!(9/2已處理!!)8577
電話也不接!!
所以才出此下策...\關於網路面交糾紛!!(9/2已處理!!)2482

回覆 #23 cvbb12345 的文章

電話都不接...
那直接打去他們家問問看怎麼辦好了...
呵呵

因為現在的情況
好像沒有對你們有利的耶...
Take It or Leave It
我打給他爸媽了
他爸媽似乎不太想處理
我也跟他說明我會報警跟寄存證信函請消保管處理

之後賣家回電給我說  他只負責幫我送修   但是不給我證明或是證據

那我現在只好請消保官處理跟報警了.....關於網路面交糾紛!!(9/2已處理!!)7043

回覆 #25 ggyy31201 的文章

那既然這樣
就玩開吧

打電話去消基會
詳細的敘述所發生的情況
問問看該怎麼辦囉~
Take It or Leave It

回覆 #6 2pmoriya 的文章

關於"七天"我有研究過

在網拍上如果有登記公司才算符合這條件

個人的話消保法也管不了
我打去消基會
消基會有跟我說網拍適用七天內退款的這個條件.....
所以才叫我寄存証信函
29#
agtr35 2008-8-15 16:42 只看這個作者
這...感覺...可能還是要用傳統"手"法...

另外可以用類似車禍和解書格式來修改成面交協議書?
自行製作的面交協議書應該不需要特定格式吧!?
只要載明交易物品、甲方、乙方、電話、地址、保固條件、時間、地點、金額就可以吧!?
身分證字號...一般應該不太願意給...車禍和解書上倒是一定要寫
晚點拿車禍和解書來研究看看好了
以下為轉貼小管家部落格(yahoo拍賣問題中,奇摩回答的)

這是拍賣,不是販賣,不需理會退貨,也沒有7天鑑賞期,大家都以訛傳訛,網拍中只要賣家不是 企業經營者 ,就不需理會退貨,沒有法律問題。

規定在此-消費者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J0170001

「第十九條第一款: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再看

「第二條第十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因此在網際網路銷售商品,買家可在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貨,但但但但注意這裡...
這是指「企業經營者」並非指個人,再看

「第二條第二款: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因此,只要東西不是賣家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且為「營業者」則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的七日無條件退貨規定。但賣家如果有營業登記或常態銷售,就會被認定是「營業者」,這就需乖乖讓買家退貨了。

上面這篇寫的是無條件退貨

可是樓主是有條件的

應該還是可以退吧

[ 本文最後由 我叫王小傑 於 2008-8-15 16:46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