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路上盛傳一則汽車交通法規議題。部分媒體指出,若駕駛在路邊停車時是打雙黃燈而非方向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將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真的是那麼一回事嗎?這樣似是而非的觀念,可能已誤導許多用路人。
本站近日進一步詢問台北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長官指出,在駛出路面邊線準備尋找停車位時,為讓後方車輛得知自己的行車動線,務必使用方向燈讓其他用路人知道。但在車輛切入R檔倒車過程中就沒有硬性規定。眾所皆知,方向盤回正時,方向燈就會因此取消,若倒車全程使用方向燈其實毫無意義,且法規上也沒有所謂「倒車全程務必使用右方向燈」規定。也因此到達停車定點,在倒車過程中未使用燈號是完全沒問題的,畢竟後倒車燈就已經起到提醒後方車輛的功用。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0-2條規定:「汽車在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並未提及方向燈或雙黃燈使用時機和方式。
部分駕駛在倒車過程中會為了提醒後方用路人,抑或是停車地點較為昏暗,開了雙黃燈提醒後方,這部分也完全沒問題。桃園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指出,倒車時若為了提示後方打雙閃燈,實務上絕不會開罰。
儘管雙黃燈使用時機大部分都是在惡劣天候、高速公路前方回堵、車輛機械故障、發生交通事故中才使用,但同樣的,法規也並未詳列雙黃燈不得使用之駕駛情境,也因此不會在倒車過程中,只因為提醒後方開了雙閃燈就挨罰。無論如何,在找尋路邊車位前,務必將方向燈打好打滿,並觀察有後方有沒有來車,確定安全後再進行停車動作,以確保自身行車和其他用路人安全。
本文章最後由 joey2348 於 2026-3-26 17:4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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