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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檢討檢舉人還是違規人?姑息養奸的 24811 號委員提案!

爛提案,這樣以後違停不就更嚴重,台灣人的素質已經越來越差,還越改越寬鬆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756  號  委員提案第 24811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陳歐珀
連 署 人:莊競程
          陳亭妃
          賴惠員
          賴品妤
          莊瑞雄
          林楚茵
          吳玉琴
          楊  曜
          黃國書
          黃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劉世芳
          陳明文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范  雲

以上這些委員,大家記好,下次不要投他們了
42#
darmi 2020-6-1 09:57 只看這個作者
撥10%論同意,來去搖一搖囉!
43#
ncr 2020-6-1 10:12 只看這個作者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老外『哩摸台灣人騎車都西歡蛇行』

台灣人『OH NO ,他們只師騎平的路而以』
在最近的第 24811 號委員提案裡,我們看到了令人遺憾的法條修改方向。
光這句話就知道這篇文章不客觀了

違規確實是錯的
解決問題的根本不在於檢舉或是罰則
該從問題發生根本原因來著手
不見得是單一原因

雖然我也覺得這樣的提案不當
但民主社會,每個人都能自主的提案
無論這個政策是否夠成熟

某些人說違規該死
這些人從來沒有違規過嗎?
還是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台灣從來沒有理性的辯論
只有立場,沒有是非
關於那個"一次的警告機會" ,是不是同一車牌一生中只有一次呢?  用掉了之後就不再享有檢舉豁免權?
或是說,每年可以享有一次?  或者是  相同路段享有一次?
我每年的稅...........

應該要提案,公僕考績評議........
潛水多年,終於有空換氣了
47#
omen 2020-6-1 17:00 只看這個作者
誰叫被檢舉人的選票比各位手上的還有價值
新聞媒體根本不會著墨在這
民意不過是工具
鬼島早就是一個是非不分的地區
智商都在比低的
實在可悲
這年頭~~
網路越來越盛行
智商就越來越低
可悲啊.....
繼續檢舉下去~~~~~
馬路上那麼多的錄影機可以佐證違規
官員警察怠惰導致交通亂象
民眾才想檢舉啊
不然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