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刑事詞彙 有印象是在我大學室友 車會調解上見識到的 談判用這當籌碼的 共通點 似乎都好像是 屬於肇責大的弱勢方??!(這法條真的是這樣用的嗎?) 不想付肇事主因責任 或 討價還價 就搬過失傷害這刑事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