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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是可以改排氣管的.環保局只能開噪音超標

来源: aaa111995 2017-5-11 11:02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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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裁判全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97號
移送機關即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乙○○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之處
分(原處分案號:基監字第裁42-R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乙○○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下稱異議人)
    於民國95年4月21日2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AF9-421號重
    型機車,行經基隆市○○路230號,因「擅自變更原有規格
    設備(排氣管)致影響行車安全」違規,為基隆市警察局第
    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執勤員警員警開單舉發,為此爰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第9條、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之規定,
    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
二、異議理由略以:其係因排汽管壞掉,始更換新的排汽管,且
    所更換之排氣管是向機車的山葉原廠購買的,只是外表與原
    排汽管看起來不同,但是是同車型在裝的,不知何以違規等
    語。
三、按汽車(含機動腳踏車)排氣管擅自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
    車安全者,處汽車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本條
    例關於車輛所有權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
    罰車輛駕駛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2款、第85
     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適用上述規定處罰車輛所有權人
    或車輛駕駛人,除排氣管擅自變更原有規格外,尚需「足以
    影響行車安全」為要件。又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
    或聲明異議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
    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20條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異議人將其騎乘之上述機車排氣管變更原有規格之事
    實,固據異議人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舉發員警甲○○到庭
    證述屬實(見本院95年6月5日訊問筆錄)。惟異議人改裝排
    氣管之情形如何,遍查卷證並無任何資料可考,且證人甲○
     ○於本院訊問時證稱:「(問:異議人變更排氣管有無影響
    行車安全?)不會影響行車安全,只是音量比較大聲。我是
    以音量的部分來認定,異議人的排氣管是往後翹的,與原廠
    的明顯不符、、、」等語(參見本院95年6月5日訊問筆錄第
    2 頁),已證述異議人變更排氣管僅音量及外型有變,並不
    影響行車安全,且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認被告更換排
    氣管有何影響行車安全之違規情事,自難認本件有違反上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詎原處分
    機關未察,逕以異議人有「擅自變更原有規格備(排氣管)
    致影響行車安全」之違規事實為上述處分,顯有未洽,本件
    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處分撤銷,並自為不罰之裁
    定。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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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前的判例, 有心力上法庭跟警察玩確實有機會贏, 前題是有心力跟時間...  發表於 2017-5-12 04:33
讚: 5
監理單位如何認定有無影響行車安全  發表於 2017-5-11 18:53
一樣會被開罰,這樣就是不能改裝為法排氣管!不要害人!  發表於 2017-5-11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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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ss888 2017-5-11 11:18 只看這個作者
原廠低調騎比較實在啦
反山葉 支持本土兩陽
原廠同車型使用之排氣管
這個跟一般改裝排氣管不一樣吧~
我的YOSHIMURA何時才能合法裝阿~~~~~
4#
gary 2017-5-11 17:41 只看這個作者
只要符合有防燙蓋,排氣口朝下,噪音也合乎標準,為什麼不能用改裝的?改裝就一大聲?如要原廠才合格,那原廠型副廠管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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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弄錯了 . 噪音合乎標準的靜音管 , 環保局不會開罰 . 原廠型副廠管不會吵 , 環保局也不會開罰 . 改裝的噪音管 , 只能用於賽車場 , 不能於一般道路使用!不但警察可以開驗車單 , 環保局可以開罰 , 無限次數 , 罰到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5-11 22:07
現在只要警察感覺不是原廠就先開..管你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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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5-12 04:15
當然可以改合乎法規的排氣管啊!!不過警察也可以因為車主沒有可供證明其合乎法規的文件如驗車合格單,而開立驗車單要求車主去驗車的,若驗不過就會再開出罰單,那有甚麼好爭議的,只是沒有很多人會懂且那麼多時間去法院玩而已,況且這個例子是換裝原廠管,這拿來說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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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可供證明其合乎法規的文件如驗車合格單,那是什麼東西?改裝管沒有,副廠管,原廠管也沒有阿,如果要硬搞,路口警察每台都攔,看你有沒有合格單,10台10拿不出來,警察可以這樣子搞嗎?如果可以這樣搞,驗噪音爲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5-11 20:37
7#
gary 2017-5-11 19:45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最後由 gary 於 2017-5-11 20:27 編輯

所以你們就沒經驗,其他論壇也有教戰手則,法規是給會用的人,警察如知道你懂法規,他就不敢隨便開你的單,你自己放棄一開始可能的不開單,等被開單,又懶得伸訴,又上論壇取暖,又能怪誰呢?警察也是在賭,賭你懂不懂法規,如果你懂法規,改裝管又符合監理站所規定的,就算聲音大些,警察如無環保專業人員陪伴,他是無法開你的單,如果硬要開單,你可依警察行使.........,到時候開單員警就會被記申誡,所以你懂得某些規則,警察就不敢胡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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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權開驗車單 , 有錄影證明警察是"合理懷疑" , 法官就會挺員警 .  發表於 2017-5-11 22:10
8#
gary 2017-5-11 20:37 只看這個作者
climaxes 發表於 2017-5-11 18:33
當然可以改合乎法規的排氣管啊!!不過警察也可以因為車主沒有可供證明其合乎法規的文件如驗車合格單,而開立 ...

沒有可供證明其合乎法規的文件如驗車合格單,那是什麼東西?改裝管沒有,副廠管,原廠管也沒有阿,如果要硬搞,路口警察每台都攔,看你有沒有合格單,10台10拿不出來,警察可以這樣子搞嗎?如果可以這樣搞,驗噪音爲什麼還要環保人員,用專業儀器測?警察用眼看就知道你廢氣驗不過,用耳朵聽,就知道你噪音超標,只因爲你是改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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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臺看不懂中文文意嗎?!!不管車上裝的是什麼管,現在只要有去監理站檢驗合格,就會核貼檢驗合格的標籤貼於排氣管上,若因為機器未定位沒有貼紙的,也會有驗車單標註檢驗合格的關訪,檢驗日期檢驗員的印章,而這就是 "那是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5-12 13:05
警察不會亂開驗車單 , 會影響績效 . 如果有證據證明警察亂開噪音車驗車單 , 才有說服力 .  發表於 2017-5-11 22:11
9#
agua187 2017-5-11 22:07 只看這個作者
gary 發表於 2017-5-11 17:41
只要符合有防燙蓋,排氣口朝下,噪音也合乎標準,為什麼不能用改裝的?改裝就一大聲?如要原廠才合格,那原 ...

你弄錯了 .

噪音合乎標準的靜音管 , 環保局不會開罰 .
原廠型副廠管不會吵 , 環保局也不會開罰 .
改裝的噪音管 , 只能用於賽車場 , 不能於一般道路使用!不但警察可以開驗車單 , 環保局可以開罰 , 無限次數 , 罰到不會吵為止 !
鼓吹網友去裝不合法的噪音管於一般道路使用 , 網友被政府罰錢 , 這筆罰款誰要出 ?
不要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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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合乎監理站規定的排氣管外型,也沒危安全性,他就是排氣管,警察不能開單,警察如果沒辦法判斷噪音有無超標,現場也沒專業環保人員檢測,他憑什麼開單?我長的像壞人,警察就可懷疑我是壞人?現在就是監理站,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5-12 01:39
騎腳踏車趴趴走
那個裁判是說 , 警察不能直接開罰噪音改管車 , 只能開驗車單由環保局檢測開罰 . 不是說機車能合法於一般道路使用"賽車場用"的噪音排氣管 . 如果網友相信你的說法 , 去裝噪音管後被環˙保局罰錢 , 你要替相信你的網友繳罰單嗎 ?

很不建議煽惑他人違背法令。別人因此出了事被罰 , 那就不好了 .

除了噪音管和打鳥燈以外 , 機車還有很多零件可以改 , 建議把心力放在安全的項目 , 於人於己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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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管一定會大聲?這是什麼邏輯?原廠型副廠也算改裝的,會大聲嗎?如果政府有尬子,賽車廠用的管子,敢拿出來販售給一般民眾,重罰廠商,那廠商敢拿出來買嗎?現在的地方政府,各吹各的調,雞毛當令箭,胡鬧搞,為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5-12 01:17
騎腳踏車趴趴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