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臨檢,就只能乖乖照辦?台大法律生酒駕3度安全下庄,提出3大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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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台灣警察就是遇到太多好人了!」遇到警察臨檢時,多數台灣民眾或許會乖乖掏出證件配合、毫不質疑警察動機,但這樣真是合理的嗎?
一名畢業於台大法律系的學生,分享他3次酒駕遭臨檢的經驗,同時也強烈建議民眾遇上臨檢時一定要做到3件事,不只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警察……
略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即便是警察,執勤也要遵守法律,若要臨檢路人,也必須有對方可能造成危險的「合理懷疑」才可進行,也必須出示證件,否則就是濫用國家公權力來騷擾人民,而一名畢業於台大法律系的學生,L君,分享他被臨檢的經驗、並提出一般人面對臨檢時如何自保的建議。
酒測吹氣一次沒達標,警察可以請你吹第二次嗎?
某夜L君酒後開車載著同學到台北市政府附近,遭警察攔下要求進行酒測,同車的法律系學姐便下車表示:「根據大法官535號解釋和警察職權行使法,請出示警員識別證,並說出合理懷疑。」
該位警察很意外竟有這般「刁民」要他出示證件、還搬了「警察職權行使法」來理論,便直言,自己有穿著制服,當然可以隨意進行臨檢,「他看起來就一副喝很多酒的樣子!」
但在學姐堅持下,警察終於乖乖依法行事,而L君也配合進行酒測。依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酒測受測者有權先喝水潄口或選擇過15分鐘受測,但或許是警察自知理虧,竟破例讓L君兩者都做,再加上L君吹氣時採用合唱團學會的「循環換氣法」,測出數值遠低於門檻,警察不信,要他再測,直到第3次還是未超標,最後只能倖倖然地放他走。(編按:警察要求L君連測3次,其實已經違反法規,詳見註1)
像這樣的經驗還有2次,每一次L君都相當堅持要警察依法行政,有時他只是深夜在路邊喝酒被臨檢,由於不想廢話,所以直接拿出法律系的學生證,警察態度還會180度大轉變,從強硬轉為客氣、甚至開始閒話家常。
若警察不願出示證件、不說明「合理懷疑」,民眾依法可以拒絕臨檢
「警察不是該一視同仁,全部依法行政嗎?」對此L君相當不滿,表示台灣部份警察真的遇到不懂的老百姓就欺負、碰到眾人認知的「知識份子」就笑臉寒喧,他認為無論民眾或警察都該加強法律常識,保障彼此的權益,大家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各安天命。
「遇上臨檢,當然不是一味說『不』,但至少不能讓自己權利睡著!」L君表示,根據大法官535號的解釋(見註2),臨檢需要有相當理由認為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因此問警察臨檢理由,當然是合理的權利主張。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也明訂:「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L君強調,若民眾因為警察不告知臨檢事由而拒絕配合,也是合法的。
「我認為台灣的警察就是遇到太多好人了!」L君說,警察常常擺出一副就是「你們這群刁民只能配合、不得懷疑」的態度,而多數民眾就算覺得不舒服、被冒犯,也會服從,導致警察權力越來越大,看到懷疑的人就來臨檢一下。而忘了在懷疑之前,還有「合理」兩個字。
重要的是,在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的情況下,就算真的碰到壞人,他們後續進行的逮捕、採到的證據,按「毒樹果實理論」,原則上也不能使用。畢竟臨檢是一切搜索、盤查、逮捕、扣押的第一步,警察若是在第一步就做錯了,後續一切都有可能失去合法性。若因此導致可能的重大犯罪證據被禁止使用,豈非得不償失?
「其實我要求他們出示識別證和說出合理理由,也是幫警察保障他的權益!」因此L君強調,民眾碰到臨檢一定要求警察依法行事,不只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警察與社會安寧。
遭遇臨檢,請一定要做到這3件事
說了這麼多,一般情況下民眾若在路上碰到警察臨檢時到底該如何反應,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L君說,最基本的當然是先提出大法官535號解釋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甚至不需要說出完整的法律條文,只要提一下,就能確認來臨檢的警察身份與理由,保護自己。通常只要說出這兩條,警察態度也會適度改變,變得比較能溝通。
第二,L君強烈建議,被臨檢時務必拿出手機拍攝影片存證。或許有些警察會恐嚇民眾可能妨害公務,但這是民眾的基本權利,根本沒有違法問題,若是警察說你侵犯到他的肖像權,那警察就更站不住腳了,畢竟警察執勤時就會隨時側錄蒐證,百姓當然也可以拍。
第三,接受酒測時,警察也必須照規定來,不可以對民眾做出違法的多餘要求。以吹氣來說,若吹一次氣發現未達門檻,除非你故意吹很弱、甚至吸氣,警察無權要求你吹第二次。(編輯補充:又以近來民眾發現有警察在路邊攔檢酒測、決定停好車走過去,民眾雖然喝得醉醺醺的,但他當下並沒有在騎車,此時警察也無權進行酒測)
L君說,面對國家公權力侵犯時,其實法律都有明訂民眾該有哪些權利,但若警察故意忽略、不告知民眾,那些權利就被吃掉了。不諱言警察的工作真的相當辛苦,大部分員警也都盡全力保護人民生活,但如果臨檢時,雙方全部都能「依法行事」,相信都能保障到各自的權利,並讓社會變得更好。
最後L君強調,酒駕是不對的,他無意以逃脫刑責為榮,在第3次酒駕後也發誓今後不再犯,只是希望透過分享這些經驗,讓大眾稍微了解法律一些,保護自己也保護警察。
(風傳媒編輯認真提醒:飲酒勿開車、飲酒勿開車、飲酒勿開車!)
備註
註1:內政部警政署94年6月27日警署交字第0940076632號函示:「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經執勤員警依據『取締酒後駕車程序』完成檢測後,除有明顯異常情形外,不論有無超過標準,均不得實施第2次檢測。」
註2: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註3: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
封面圖片來源/すしぱく@pakutaso,為示意圖,非當事人
責任編輯/謝孟穎
一定會有很多人認為反正只要沒有喝酒或是不犯法,就不用怕警察來臨檢,當然若只是抱持著這樣的觀念來看,那也只能說若是連自己應當有的基本權利(也有人說是基本人權)都不懂及維護的話,那當然就祝福了,而這報導指的是一般性攔(臨)檢並無設立臨檢點告示而言,倘若是因階段性勤務所設立的臨檢點,那就沒有所謂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的疑義了,這也是該位所謂的法律系學生為何能有如此行徑的原因了,不過若是因階段性勤務所設立的有目的性的臨檢點,就沒有上述的問題了,請勿搞錯可適用的臨檢場合囉!!~~~~~~~
以上:http://www.msn.com/zh-tw/news/na ... r0y&ocid=spartan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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