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人員受傷即構成刑事"過失傷害",自事故發生日起算有6個月的告訴期,而那台造成此事故的所謂的第四人,未經警方到場釐清責任歸屬自行離開現場,即屬肇逃,沒有不知者無罪的藉口與理由~
2.肇責比例應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無須自我猜測,另即使那個所謂的第四人是前面事故的當事人,若無人員傷亡之輕微事故,亦不可將車子停放於車道上,更何況這個第四人只是個偶發的"熱心"人士,所以此起事故這第四人應為肇事主因~~
3.事故現場,若要移車均要移置路邊(左駕國家在右側,右駕國家在左側),所以在移置車輛前應拍照或是標線出所有車輛的相關位置後,才能移車(相關法規如下)
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如下:
第62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緩。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經當事人均同意,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最後這第四人的說法與做法是極為矛盾的,既然很熱心地想協助前一個事故,卻在後面更大事故發生時,卻快跑??可見該第四人發現後面發生的事故與自己的隨意停車有連帶關係,所以趕緊置身事外,然後再"堅稱"不知道被撞沒人攬住我""等推託之詞,意欲推卸責任~~~
既然已經進入司法階段,就等開偵查庭時當事者雙方的供詞與所提出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說法並說服檢察官起訴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