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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問題尋問

来源: anna416122 2017-1-7 15:41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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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anna416122 於 2017-1-7 16:10 編輯

在我面前發生的車禍
過程...其實蠻亂的
如簡單化圖
第四人當下有被碰撞卻走掉無留下來(中柱撞到便寢躺在分隔島上)
第四人並非A車禍當事人
第四人車輛停止於左側白線上立中柱
紅車煞車不及撞上並擦撞到右方白車
我車從第四人及紅車中間穿過 車殼有小擦傷
現況是
第四人出現堅稱"我停左邊安全島上,後車應該要注意前面,不知道車被撞,表示慢慢的騎離開沒人叫住他"
紅 我 白 已和解(互不追究)
紅車主提告第四人...造逃
現在註定要走法律程序....#事故聯單第四人置頂紅車二樓白車三樓我四樓#
提問:
1.這樣第四人有構成肇事逃逸嗎?
2.這樣判下來是不是7:3 機率大
3.A車禍區有2個當事人1個第四人,車輛擺放位置問題非A區車禍車是否應該停置右邊
4.有沒有法規規定如果事故或非事故車必須靠右邊停放(車流量大的情況又沒其他地方可過)
5.目前是 一次筆錄沒有第四人>二次筆錄有第四人 >調解員>紅白我已和解>紅車提告第四人>等法院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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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問題尋問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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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想要不擇手段....!!

網友回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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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redkoi919 於 2017-1-7 18:15 編輯

我覺得第四人根本是幫倒忙................

1.被害人因車禍造成身體受傷,只要肇事者,離開現場車禍現場,就算肇逃(只有車子受損不算肇逃)
2.第四人肇事責任大阿,因為他違規在先(擋住車道),不管是不是幫忙,所以7(違規停在橋上):3(未注意前車路況、未保持適當車距)差不多
3.發生車禍,要保留現場位置,不能隨便移車,等警察記錄下來,才可以移動車輛
4.事故車經警察紀錄後,須移置到不會擋住車道的地方(搬離現場),第四人   當時應該要把車  停在   車禍現場的後面,人在後面做警示,而不是在那看熱鬧..........

以上是我的答案    有錯  請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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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416122 + 5 到醫院做筆錄的時後也是這麼想來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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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當下發生後我也是整個呆了我沒想到穿過去....
在紅車主上就護車前A區的車禍事主說第四人本來是要幫他們當證人(再醫院也再說剛好同一間
解果我們回問他人哩...但大家都沒記到車牌
我們當下還問員警第四人是不是A區車禍的事故人看了三聯單都沒有
之後做筆錄紅車因為有碰撞到又是停在左側才對第四人提告
才有今天警察把他找出來堅持自己的想法不和解.........
1.我看了法條 沒人受傷好像就是民事開單 有傷亡就是刑事這情況應該就是刑事?
2.他停在左側非事故車後方也沒人做警示,人就跑去A區不知道做神麼能針對這點要他負起這車禍的部分責任就是了?
3.由於我知道車禍後不應該遺動車禍現場但...車流量大非得動(如有先拍照應該能?
4.正常來說除非真的像紅車摔出去,擦撞或是能夠移動車輛情況應該以靠右為主不影響車道順暢為主,因為這第四人位子很詭異不是A區車禍事主是因為被撞了才便成我們這裡的事故車然後卻走掉....卻堅稱"不知道被撞沒人攬住我"
只要想要不擇手段....!!
1.只要致人受傷就構成肇事逃逸了
2.從你的影片來看,第四人的肇責至少9成,原因是非事故車不得妨礙交通(就算是事故車在重要幹道上也要趕快拍照做記號之後移出通行空間),且車輛應停放在安全無虞之處,再來沒有打雙黃燈,也沒有放三角錐或故障警示牌或到後方指揮車輛改道。
3.一般都是停在事故車前或後沒有規定要停哪邊,但是不能妨礙交通。
5.基本上紅車可以告第四人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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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416122 + 5 感謝回答,這也是我在警局主張的論點沒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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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fetnet921 2017-1-8 09:48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最後由 fetnet921 於 2017-1-8 09:52 編輯

先不管幾個人的問題  我感覺起來好複雜  我看影片起來你們因該是停不住  第一台因該是說 車禍的時候沒有停靠右邊停在左邊 難道她不知道左邊邊算是超車道嗎?先不管有沒有分超車道還是沒有照理說慢車都會在右邊。。。有沒有人受傷  有人受傷先去驗傷 這就會造成肇事逃逸  錯的人不是你們三台車是那台停在左邊的  你們也有錯  怎麼說  未保持安全距離  車損的部份可能沒辦法要求  除非你找到那個人  停在左邊的車主  找到可以跟他僑看看  這事我的答案  很多人看起來沒事 就跑掉  有這麼急嗎?  

給個讚

總而言之 如果你想要跟他走法院途徑 就不用跟他客氣 初判表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交通裁決研判表才有 那張要3000大羊 他會以百分比來說誰錯誰對 這樣比較快 可是這個3000是一定要花的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1-10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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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416122 + 5 感謝支持!對不止你亂...連警察來以為我們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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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人員受傷即構成刑事"過失傷害",自事故發生日起算有6個月的告訴期,而那台造成此事故的所謂的第四人,未經警方到場釐清責任歸屬自行離開現場,即屬肇逃,沒有不知者無罪的藉口與理由~

2.肇責比例應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判定,無須自我猜測,另即使那個所謂的第四人是前面事故的當事人,若無人員傷亡之輕微事故,亦不可將車子停放於車道上,更何況這個第四人只是個偶發的"熱心"人士,所以此起事故這第四人應為肇事主因~~

3.事故現場,若要移車均要移置路邊(左駕國家在右側,右駕國家在左側),所以在移置車輛前應拍照或是標線出所有車輛的相關位置後,才能移車(相關法規如下)

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如下:
   第62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緩。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經當事人均同意,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最後這第四人的說法與做法是極為矛盾的,既然很熱心地想協助前一個事故,卻在後面更大事故發生時,卻快跑??可見該第四人發現後面發生的事故與自己的隨意停車有連帶關係,所以趕緊置身事外,然後再"堅稱"不知道被撞沒人攬住我""等推託之詞,意欲推卸責任~~~

既然已經進入司法階段,就等開偵查庭時當事者雙方的供詞與所提出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說法並說服檢察官起訴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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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416122 + 5 感謝指正比例的問題我還真的忽略有鑑定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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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nna416122 2017-1-8 13:09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本文最後由 anna416122 於 2017-1-8 13:22 編輯

謝謝以上大大幫忙給方向解迷在二次筆錄之前在交通大隊有稍微跟第四人稍微對峙一下
他就是堅稱他的說法
我也跟他說你又不是a車事故車也沒留下來幫a車禍做筆錄
在場的人沒一個知道你是誰
你車停好離開到a車禍區
車被撞到傾倒分隔島你牽的時候都不知道他也回我不知道
你的右前方撞到都打滾也不知道
他都說不知道。

因為我只有影行車記錄器畫面
當下針對停左邊 無警示也跟a車禍區停的太近 無留下來 也沒跟a車禍事主一起筆錄
這幾個重點質問。
聽到他回答我也是醉了。

給個讚

回覆 climaxes : 真的上法庭再來講了....紅車主也是有心裡準備吃一條未保持安全距離  發表於 2017-1-8 23:43
現在對方一定打迷糊戰,這很正常,不過在偵查庭上就沒那麼簡單了,檢察官起不起訴,有時會取決於當事人的犯後態度,所以就法庭上見就好了!~~~~~~~~~  發表於 2017-1-8 18:30
1.第4人停左邊很有事。
2.紅車可以撞到停左邊機車,沒在注意路況。
3.白車無辜,原本平安無事,被紅車拉進來湊一角。
4.至於你撞上去,安全距離抓長一點,發現前面紅車不穩的時候就煞車,也許可以S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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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416122 + 5 1.2.3點是正確,但紅車主在我看來是為了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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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nna416122 2017-1-8 17:44 發文來自手機 只看這個作者
1.2.3點是正確,4.對不起我沒撞上去我是閃過...然後左右小擦傷
fetnet921 發表於 2017-1-8 09:48
先不管幾個人的問題  我感覺起來好複雜  我看影片起來你們因該是停不住  第一台因該是說 車禍的時候沒有停 ...

總而言之   如果你想要跟他走法院途徑  就不用跟他客氣  初判表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交通裁決研判表才有  那張要3000大羊  他會以百分比來說誰錯誰對  這樣比較快  可是這個3000是一定要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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