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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噪車輛照相系統上路(必看)


法規很亂…一下東一下西的誰知道
未經他人苦,莫勸他人善;你若經我苦,未必有我善。
本文最後由 娜希亞 於 2017-1-6 18:20 編輯
hunterdeath35 發表於 2017-1-6 18:09
應該是上路測試先,
評估後才會開始送單子吧,

請有改管的車友們 別當冤大頭 請熟記法規 別讓警察濫用職權 請善用監理站跟法院申訴平台 或 有專業人員陪同下去申訴

員警以擅自改裝排氣管,影響行車安全為由開單舉發,即屬於法無據;

且變更設備規格是否影響原車功能及安全性,

警察非熟諳車輛結構設計之專業人員,實不宜逕予認定 需有監警人員陪同聯合稽查 才算合法程序

一般攔檢都草率開單 請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否則將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四章第125條瀆職罪,

依法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依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

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只要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二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修正案,機車改裝排氣管的廢氣噴嘴角度不得高於水平線,可維持水平或往下,

但如排氣管高度離地一公尺以上者,譬如大型重型機車,噴嘴僅能往下、低於水平線。

只要有排氣管也就是消音器(且有防燙蓋),就不能開設備不全 變更致影響行車安全

,由於警察只是執法人員,並非專業人士,影響行車安全部份並非執法人員能判斷的,

除非該員有ARTC車測中心之類的相關資歷或證照(如果有證照,請它出示證照以茲證明)。

關於噪音 警察人員是無法開單的 !!! 需環保署有證件人員 才可檢測 一.環保署人員檢測排氣管噪音前,

請它出示車測專業人員的證明及證照(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中第十一條中有提到,

一.並非有器材就叫專業

二.請自稱專業人員的環保署專家解釋一下(參閱第十六頁)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的作業程序,何謂加速噪音?何謂原地噪音?

三.加速噪音標準裡面提到:機動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速行駛狀態下,測出之最大音量,請注意行駛狀態四個字,

四.原地噪音標準裡面提到: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音量,所以檢驗人員沒有引擎轉速表等相關儀器的話,是沒辦法作檢測的。

五.檢測標準並非以背景噪音加10分貝為標準,要按照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十八頁)中的原地噪音標準表格上明載為99分貝及94分貝另外再加5分貝(依車輛出廠日期當時的環保規定)

所以不能把車子架起來亂摧一通,如果架車起來亂摧一通此檢驗方式不合規定。

除非環保署人員有辦法把儀器依照標準安裝在車上騎在道路上測試,

否則可以直接要求不檢測此項目(事實上第九條已說明路邊檢測只能檢測原地噪音)。  五.檢測標準並非以背景噪音加10分貝為標準,要按照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十八頁)中的原地噪音標準表格上明載為99分貝及94分貝另外再加5分貝(依車輛出廠日期當時的環保規定)

老娜早就請示過相關法律人了!!

未經他人苦,莫勸他人善;你若經我苦,未必有我善。
娜希亞 發表於 2017-1-6 18:15
請有改管的車友們 別當冤大頭 請熟記法規 別讓警察濫用職權 請善用監理站跟法院申訴平台 或 有專業人員陪 ...

瀆職罪是不可能成立的啦,要滿足下列條件很難: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據理爭取自己的權益,真的不幸被開單務必保持理性按程序申訴。
hunterdeath35 發表於 2017-1-6 18:23
瀆職罪是不可能成立的啦,要滿足下列條件很難: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沒差啦!!我原廠管…也是車庫車,真要被開,就申訴吧
未經他人苦,莫勸他人善;你若經我苦,未必有我善。
alem 發表於 2017-1-6 17:54
90dB是原地,看清楚

我看的很清楚啊
然後咧,你想要說加速噪音是77分貝是吧
只單測一輛車加速中的噪音用84分貝,OK啊,沒問題
但今天他是在"大馬路"邊而且挑的路段車流量都不小
光是"背景噪音"就不知道幾分貝去了,用84當標準,根本笑話
如果他檢測的時間是夜深人靜的時段,OK,絕對OK
在現實與夢想的交叉路口抉擇中
46#
alem 2017-1-9 02:58 只看這個作者
C:\Users\alem huang\Desktop\擷取

看看吧,法規是這樣寫,他們怎麼架設備我也沒看過

我只知道這次這個拍到只有驗車沒有開罰

擷取.PNG (33.18 KB, 下載次數: 18)

高噪車輛照相系統上路(必看)8518
感謝分享,
還是低調一點。
娜希亞 發表於 2017-1-6 18:15
請有改管的車友們 別當冤大頭 請熟記法規 別讓警察濫用職權 請善用監理站跟法院申訴平台 或 有專業人員陪 ...

請有改管的車友們 別當冤大頭 請熟記法規 別讓警察濫用職權 請善用監理站跟法院申訴平台 或 有專業人員陪同下去申訴
員警以擅自改裝排氣管,影響行車安全為由開單舉發,即屬於法無據;
且變更設備規格是否影響原車功能及安全性,警察非熟諳車輛結構設計之專業人員,實不宜逕予認定 需有監警人員陪同聯合稽查 才算合法程序
一般攔檢都草率開單 請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否則將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四章第125條瀆職罪,依法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依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只要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二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修正案,機車改裝排氣管的廢氣噴嘴角度不得高於水平線,可維持水平或往下,但如排氣管高度離地一公尺以上者,譬如大型重型機車,噴嘴僅能往下、低於水平線。
只要有排氣管也就是消音器(且有防燙蓋),就不能開設備不全 變更致影響行車安全,由於警察只是執法人員,並非專業人士,影響行車安全部份並非執法人員能判斷的,除非該員有ARTC車測中心之類的相關資歷或證照(如果有證照,請它出示證照以茲證明)。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2668
員警是具有辨識排氣管、消音器設備的權利,但有關噪音的部分,是需要由環保機關執行。不過現在都是環警監一起出門,這便是應該也不會太難。


關於噪音 警察人員是無法開單的 !!! 需環保署有證件人員 才可檢測 一.環保署人員檢測排氣管噪音前,請它出示車測專業人員的證明及證照(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中第十一條中有提到,
這沒錯
一.並非有器材就叫專業
這說的對。
二.請自稱專業人員的環保署專家解釋一下(參閱第十六頁)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的作業程序,何謂加速噪音?何謂原地噪音?
購買CNS5799就知道了。GOOGLE應該也有吧,不過感覺跟噪音超標拍照沒啥關係
三.加速噪音標準裡面提到:機動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速行駛狀態下,測出之最大音量,請注意行駛狀態四個字,
加速噪音測試有場地的要求,加速噪音檢測跟噪音超標拍照好像沒啥關係。
四.原地噪音標準裡面提到: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音量,所以檢驗人員沒有引擎轉速表等相關儀器的話,是沒辦法作檢測的。
這說的對,有轉速計儀器是很重要的,但有的噪音計也是有音量振動頻率轉換成轉速的。
五.檢測標準並非以背景噪音加10分貝為標準,要按照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十八頁)中的原地噪音標準表格上明載為99分貝及94分貝另外再加5分貝(依車輛出廠日期當時的環保規定)

這邊似乎有誤!
原地噪音管制標準表格格上面記載的分貝值為當期別的”上限值”,而每一台車的”管制值”為該車型”新車型審驗值”+5分貝。
不懂?簡單來說,如果你是第1期的125機車,出廠審驗值是80分貝,使用中的管制值就是80+5=85分貝,也不會超過當期上限值為99分貝,所以還是85分貝。超過85就開罰了。
但是!!如果你是第3or第4期的大型重機,你出廠審驗值為90分貝,你的管制值並不是90+5=95(使用中車輛+5分貝),因為已超過3、4的所規定的(94分貝)的上限值,所以你的管制值為94分貝。超過94就開罰了。



所以不能把車子架起來亂摧一通,如果架車起來亂摧一通此檢驗方式不合規定。
除非環保署人員有辦法把儀器依照標準安裝在車上騎在道路上測試,
否則可以直接要求不檢測此項目(事實上第九條已說明路邊檢測只能檢測原地噪音)。  五.檢測標準並非以背景噪音加10分貝為標準,要按照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十八頁)中的原地噪音標準表格上明載為99分貝及94分貝另外再加5分貝(依車輛出廠日期當時的環保規定)

這噪音超標拍照,據了解目前是不能當裁罰依據,也如前面某樓主說的一樣,就只是通知驗車。

老娜早就請示過相關法律人了!!
相關法律人可能要再熟悉一下噪音管制標準。

據了解,環保局加設儀器還是有人員陪同在現場,其實感覺讓環保局人員自己拍照檢舉,似乎民眾就不會反彈?儀器好像不用擺設,反正都有人在現場判定。

在交通安全方面,改裝排氣管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改了很吵的排氣管,尤其那種直通管的,就真的是擾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