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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行機車的遺毒之我為什麼不能逼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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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n527 2016-12-17 15:45 只看這個作者
在台灣~騎車總是比較卑微= =
本文最後由 a901922001 於 2016-12-17 16:04 編輯
climaxes 發表於 2016-12-17 15:30
影片中的行為說實在的,只能說沒正確觀念的人還真不少,不過若依現行法規來看,真要構成逼車的認定可能都還 ...

1:45-1:48就算了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至於你說的右側超車

是無法成立的

在同向單車道才算

不然每天大馬路上一堆都可以檢舉

而且超車的是汽車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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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說的右側超車"~請兄臺看清楚文句,那是法條明文,不是"你"說的,別看錯了然後產生了認知上的謬誤~~ 至於43條很多人的重點在"迫近",但法定認知是除此之外還有沒有因此而造成"迫使他車讓道"。所以才會說"第47條"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12-17 16:59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慢車靠右 快車靠左 不要佔用內車道 謝謝

請不要 內車道右轉 外車道左轉 不打方向燈
13#
climaxes 2016-12-17 16:12 只看這個作者
sjx2003intel 發表於 2016-12-17 12:59
禁行機車車道不等於快車道,連這都搞不懂,還逼車勒!! 檢舉他 送牠罰單並告他最快。快車道慢車道傻傻ˋ分不 ...

"此案件而言,檢察官必定會以刑法第185條起訴"確定嗎??此案例的法定認知並不符合刑法185條的條文精神與立法的條件,所以若受理檢察官的法學學理與經驗認知夠豐富與正確的話,必定會不起訴,只有習慣用一己的認知,或是習慣擴大解釋法條而且還是看太多的人,才會天真的以為會"必定",還真是網路鍵盤柯南~~~

至於第43條就真的要拚拚看了,況且那樣的狀況很難認定且構成真正的所謂的第43條,或許第47條是個較為符合且真正適用的法條~~~~~~
14#
魂禍 2016-12-17 16:31 只看這個作者
CLAES 發表於 2016-12-17 13:49
我是覺得沒必要跟他正面硬槓...... 能少點麻煩事就盡量不要惹~!

回家調畫面直接檢舉請他 ...

+1
我也會這樣
感覺服務業幹久了...
也沒那麼衝了
面對客人笑笑的
轉過頭什麼惡毒的詛咒都出來了禁行機車的遺毒之我為什麼不能逼你阿445
天才,不是生出來的,而是是用錢砸出來的!」
15#
climaxes 2016-12-17 16:59 只看這個作者
a901922001 發表於 2016-12-17 15:50
1:45-1:48就算了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

"至於你說的右側超車"~請兄臺看清楚文句,那是法條明文,不是"你"說的,別看錯了然後產生了認知上的謬誤~~

至於43條很多人的重點在"迫近",但法定認知是除此之外還有沒有因此而造成"迫使他車讓道"。所以才會說"第47條"比較符合,至於那三秒,就已經有網大回了:"拍攝者在旁邊跟他講話,他停下來聽得比較清楚. 所以你說的應該沒辦法定罪~"那是因為行車糾紛已經產生,對方要將汽車停靠路邊,並下車與騎士"討論"所產生的動作,是不能以此認定的,倘若那個狀況是一開始時的情形,那就符合法條內文~~~

另"回家剪一剪送件一定成立"這跟上面的道理是一樣的,經過剪接的影片是沒有證據力的,正如連結的影片一樣,所以不會"一定成立",在法庭上必須呈上原版未經剪輯過的影片,否則均視為無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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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就錯了 我有檢舉過不成功並致電員警 員警也說有攔停才算 致於右側超車小老婆有案例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6-12-17 17:04
本文最後由 a901922001 於 2016-12-17 17:23 編輯
climaxes 發表於 2016-12-17 16:59
"至於你說的右側超車"~請兄臺看清楚文句,那是法條明文,不是"你"說的,別看錯了然後產生了認知上的謬誤~~

...

那你就錯了

我有檢舉過不成功並致電員警

員警也說有攔停才算

至於右側超車小老婆有案例

安全距離也是無法判斷的

這點也詢問過

致於前後車關係

兩車並不在同一車道

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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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sjx2003intel : 真有實務經驗及法學修養,就不會這樣亂搞的,因為會被法官打槍,會反駁就代表適法性有問題,不懂?沒關係,多學就好~~~~  發表於 2016-12-18 11:38
回覆 sjx2003intel : 就因為引用的判決書狀況不同才會質疑,狀況不一樣的東西,卻混為一談,這就是一般見識的人才會做出來的~~~  發表於 2016-12-18 11:31
讚: 5
哀...不用跟他一般見識啦,這位仁兄喜歡這樣無謂的反駁他人,連我引用判決書的內容都可以被他質疑成那樣,隨他開心講,無視就好。  發表於 2016-12-17 19:02
回覆 a901922001 : 既然這樣,律師也不會每場官司都會贏的,那就只好釋懷囉~~不然內傷不好醫阿~~~~  發表於 2016-12-17 18:12
就是你說的47條 也都無法舉發  發表於 2016-12-17 17:23
我騎車開車搭公車 危險的是人不是車

廢禁行機車 重機上國道 燃料費隨油徵收

慢車靠右 快車靠左 不要佔用內車道 謝謝

請不要 內車道右轉 外車道左轉 不打方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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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77 2016-12-17 17:06 只看這個作者
忽然有個想法:
      如果哪天神經線崩斷,拿把大砍刀跑到捷運站,看見不順眼的人就揮舞著砍刀,大喊著:你們都給我滾到一邊去(沒砍到人,但有人因為被嚇到,摔得頭破血流!),好吧!有人會說大砍刀屬於管制刀械,那改拿鐵棍,木棍,菜刀這類有殺傷力但非管制物品好了!!那麼想請問大家,如果我這麼幹了,我究竟有沒有犯法??

那麼話說回來了,汽車不屬於管制刀具,甚至他連武器都稱不上,當駕駛人瘋狂時,不但可以幹掉不少路人,甚至幹倒一棟平房也有可能!!

那麼當有人駕駛汽車逼車時,算不算是類似在公共場所揮舞具殺傷性武器???

只因機車騎士沒有受到傷害,就等於無犯罪事實嗎??(看到很多例子顯示,只要沒又任何一方受傷,往往警察就會說無法可管!!)最後似乎只能以交通法規來處理!!

頂多就是罰單!!!!

大家不覺得很怪嗎??如果今天是拿刀砍死人,可能是冗長的刑期甚至是死刑!!

但今天若是酒駕撞死一堆人,根據刑法第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姓男子酒後心情差,拿西瓜刀在街頭亂揮,嗆說殺警察,一審依恐嚇罪判刑四月,可易科罰金;二審以在公共場所拿刀殺人事件,危及人與人之間的互信,若不嚴懲難以嚇阻,還可能引起仿效,改判十月定讞,林須入監。

換成逼車呢??很想知道在同等甚至是更大的傷害下,有多少汽車駕駛人因逼車而入監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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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以就說某傑很傻 如果他了解台灣交通 把這份憤怒的心轉為讓台灣更好的動力 顆顆  發表於 2016-12-17 21:28
看到01一些無知的留言就覺得很無奈

機車肉包鐵大家都知道

但卻是縱容那些開車的危險駕駛

反而是去指責機車不該這麼衝動是吃飽太閒

汽車可以是交通工具也可以是一噸重的凶器

危險駕駛這是可以危及到機車駕駛人的生命安全的

再說常在關注這類訊息的都知道這根本不是偶爾是天天會發生的事

每次看到那些住在象牙塔根本不了解嚴重性的人就覺得很無奈

社會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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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oy200 2016-12-17 21:42 只看這個作者
逼車廢主觀上有無使人重傷或致人於死之故意?若有犯意,為何不能以傷害罪或殺人罪起訴?
若真的把對方逼傷了,還是不能以故意傷害起訴嗎?純屬超車不當產生的意外?


司法改革要加把勁了!
   
大陸地區機車可上國道!只要兩岸統一,台灣區國道路權自然也就開放了~
你的行車紀錄器好清楚好穩~
想請問是哪個型號的?